好的牙·訊|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局近日發布《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基金監管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針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管領域明確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其中對符合條件的初次輕微違法行為設立“首違免罰”機制。
根據文件,自治區各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須嚴格遵循處罰法定、過罰相當及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綜合考量違法行為的主觀故意性、危害后果嚴重程度、違法次數、持續時間、涉及金額、當事人悔過表現等八類因素。裁量基準將處罰情形明確劃分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及從重處罰五類。
文件規定,未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違法、精神病人無法控制行為、違法事實不清、輕微違法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等七類情形依法不予處罰;受脅迫違法、主動消除危害后果、配合調查提供關鍵證據等行為適用減輕或從輕處罰;而對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拒不改正、阻礙執法或報復舉報人等行為則須從重處罰。
針對不同主體,裁量基準設定差異化標準:定點醫藥機構以騙保為目的的,按騙保金額的2倍至5倍處以罰款,并暫停相關服務6至12個月,其中騙保金額達刑事立案標準者不得從輕處罰;非騙保目的且屬初次違法、基金損失3000元以下、及時退還并配合檢查的,可免予處罰。
個人騙保行為同樣按金額2至5倍罰款,騙保金額達刑事立案標準者不得從輕處罰;若非騙保目的且基金損失200元以下并滿足整改條件,可適用“首違免罰”。
文件同時規范裁量權行使程序,嚴禁處罰畸輕畸重、同案不同罰等濫用職權行為,要求執法中必須聽取當事人申辯,責令改正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0日。
監督機制涵蓋集體討論、法制審核、案卷評查、結果公開等七類方式,上級部門對下級裁量不當行為負有糾正責任。
(本內容圖源: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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