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聽說了這么一個案子: 2024年3月30日,河南信陽市新縣某濕地公園發生了一起10歲女孩溺亡事件。該女孩在獨自玩耍河道邊搭建的網紅秋千時不慎墜河,因未能及時獲救而不幸死亡。法院判決認定監護人、秋千安裝者及村委會三方責任,引發社會廣泛討論。
據監控顯示,女孩脫離母親視線后獨自登上河道邊的網紅秋千,蕩23秒即跌落水中,掙扎近3分鐘未被發現,直至10分鐘后漂浮至下游才被秋千安裝者黃某某發現,但搶救無效。秋千下方為水深2米的竹排,河岸距水面約2米,周邊設有“水深危險”警示牌及“1.4米以下兒童需成人陪同”提示,但無救生員或應急設備。
事發后,12分鐘未察覺情況的女孩母親與其丈夫將秋千安裝者及轄區村委會、鄉政府起訴到法院,索賠40余萬元。
法院一審判決認定: 家長承擔80%責任:認為10歲女孩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具備基本安全意識,但其母親潘女士在事發12分鐘內未察覺孩子獨自離開人群,存在監護失職。 秋千安裝者黃某某承擔15%責任:作為設施搭建者和管理者,未預判水面秋千風險,未配備安全巡查或救援措施,違反《民法典》安全保障義務條款。 村委會承擔5%責任:雖將河道區域出租,但未督促黃某某完善安全措施。 鄉政府無責:因從未對濕地公園進行商業開發,也未獲得任何精英收益。 總經濟損失89萬余元,黃某某賠償13萬余元,村委會賠償4萬余元。二審維持原判。
這個案子和我之前聊過的《》有異曲同工之妙,但本案多了一名無辜的受害者,愿這個小女孩在另一個世界能夠安息,下輩子不要再碰到不負責任的監護人了。
先來看被判擔責15%賠償13萬的秋千安裝者黃某某,該秋千是黃某某安裝起來供劃船的游客免費游玩的,屬于非營利性項目。 秋千掛在河邊的樹干上,河岸距離水面約2米,下方有黃某某架設的、在水面固定的一片竹排,竹排下水深約2米。
事發地段區域內設置有“當心溺水、珍愛生命,遠離溺水,嚴禁在此嬉戲玩水”“水深危險,珍愛生命嚴禁下水”等警示牌,以及“身高1.4米以下的兒童、老年人須有成人陪同方可游玩”的溫馨提示。黃某某并沒有安排人員在秋千附近看管、巡視和緊急施救,這剛好和“”如出一轍。
那么問題來了,如果在自然河道旁邊安裝秋千就需要承擔無限安保責任,是否意味著,所有野外設施建造者都需要為了那個設施而配備救生隊?或者派個成天無所事事的人就在旁邊盯著,千萬不要讓小孩單獨去蕩秋千?
那干脆也別免費了,來的人現場收費才能蕩到秋千。所以說,法院到底是在懲罰黃某某的過錯,還是在給他強加“上帝視角”的義務呢?
再看村委會,被判擔責5%賠4萬多。他們租賃合作區域給黃某某,前兩年不收錢,之后兩年每年1萬,再之后五年每年2萬。法院認定村委會 沒有發現租賃合作區域內存在有安全隱患的游樂設施,也就沒有督促黃某某完善相關安全保障措施,其未盡到相關管理職責,存在一定過錯。
那么問題來了,村委會一方面沒有專業能力去判定,說租出去的某塊自然用地上的河邊掛了一個秋千,到底會具備多少危險性?另一方面,村委會是沒有強制拆除權的,不可能說今天發現了某某地方有漏洞,第二天就能立馬堵上的。這個判決實際上就是以結果為導向,溯源回去制造一個“責任黑洞”。
黃某某和村委會一共要賠償17萬多,而沒有盡到監護責任的孩子父母卻可以一分錢不掏而白拿這17萬多。雖然比之前訴求的40萬少了一半以上,但還是暴露出法院的“和稀泥”操作多么離譜。各打五十大板可不是這么打的,給點人道主義關懷不錯了(比如加起來1萬的帛金),怎么還真讓安裝者和村委會賠那么多錢啊?
本案二審維持原判,有沒有再審不太清楚。但我可以斗膽猜測一下后續的發展,不一定是當地,可能全國各地接下來都陸陸續續會有一種趨勢。
像當地村委會,為了避免再次承擔一些莫名其妙的責任,勢必將會選擇“一刀切”驅逐一切民間設施。難辦?那就別辦咯!
還有就是家長的監護責任會被稀釋,反正公園有沒有警示牌都要負責,那他們選擇玩會手機又怎么了?心大+心邪,把孩子置于危險之中而渾然不知,總之就是在哪里受了傷就告哪里,死在哪里就去訛哪里。
明明是監護人媽媽12分鐘都沒去注意小孩動向,導致小孩不慎落水,這何止要承擔80%責任,我看100%是綽綽有余的。但法院卻把“安裝者未派人巡查+村委會沒發現隱患”給插了進來,這種無限責任的概率性關聯硬生生取代了法律意義上的因果關系,簡直讓人摸不著頭腦。
我覺得最好的處理方式,應該是嚴格判決家長承擔100%的責任,但在庭外推動被告自愿進行一點人道主義補償。這既捍衛了原則,也留存了人性溫度——雖然其實我覺得安裝者和村委會根本不該掏錢,但有時候的妥協只是為了長遠考慮。不然那小女孩爸媽要是天天去事發地鬧事,也會搞得雞犬不寧,破財是為免災。
最后我想說的是,按鬧分配、誰鬧誰有理是萬萬不行的,這種示范開了個壞頭,后果不難想象。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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