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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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通常情況下,再審只能一次。
那么,一審法院啟動再審后駁回起訴二審維持的,還能再審嗎?
也即,對一審判決生效后,經一審法院啟動再審程序作出駁回起訴的民事裁定,當事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作出維持原裁定的生效民事裁判,是否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當事人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的“再審判決、裁定”。
對此,司法實務中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雖經一審法院再審并作出再審裁判,但因當事人提起上訴啟動二審程序,二審法院經審理作出的終審裁判,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再審裁判;
第二種意見認為,一審判決生效后,原審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啟動再審后作出的一、二審裁判,應屬于再審裁判范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在其編寫的《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中認為:
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改增加第二百零九條的目的是解決當事人不斷申請再審、重復申訴的問題,總的立法精神就是因當事人針對生效裁判申請再審,就啟動一次。如果當事人不服再審裁判則可尋求檢察監督。
就一審判決生效后,經一審法院啟動再審程序作出駁回起訴的裁定,當事人提起上訴,二審作出維持原裁定的生效民事裁判而言,該二審生效裁定并未經過再審程序。故當事人有權就此裁定向法院申請再審。
觀點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5年第2輯(總第62輯)
周軍律師提醒,如果當事人的再審申請符合上述情形之一,法院應當再審。但要注意不要超過六個月的再審期限。如果當事人的再審申請被駁回,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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