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備受關注的貴州李玉前被控“殺妻滅子”案重審二審,在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6月11日,庭審進入第二天。法庭上,李玉前首先出具新證據,引用被害人母親的媒體采訪內容,稱案發后他在指認現場時因遭刑訊逼供無法行走。檢方則以指認現場照片反駁。
而辯護人指出,多張照片顯示李玉前被攙扶,與被害人母親的說法能夠相互印證。
隨后,檢方就三組新證據展開舉證,包括指認現場照片、檢察院技術審查意見及李玉前服刑表現。
當天的庭審對抗非常激烈,貴州高院對控辯雙方權利保障充分。重審二審休庭后,李玉前告訴記者,庭審聽取他的意見后,進入法庭調查及庭審發問,“將繼續向法庭如實呈現我無罪的事實和證據,也會繼續要求法庭傳喚第二被告人(孟某紅)到庭,查明真相。”
庭審于6月12日繼續進行,法醫專家胡志強上午將出庭,主要圍繞現場血跡、傷情鑒定以及刑訊逼供的醫學依據等專業問題發表意見。
案情回顧
2001年3月,李玉前的妻子謝某明及其3歲兒子遇害。案發時,李玉前是六盤水水城鋼鐵(集團)有限公司煉鐵廠鑄鐵車間主任兼黨支部書記,他和廠內女工孟某紅被指殺害母子二人。
據貴州六盤水中院的判決書,李玉前與謝某明1997年結婚,并在婚前婚后均與孟某紅保持著兩性關系。2001年3月20日凌晨,李玉前回家后掐死妻子謝某明,又用枕頭捂死被驚醒的兒子。20日21時許,李玉前找來孟某紅,二人將尸體分裝后,孟某紅用背簍將尸體轉移到煉鐵廠高爐。
2001年9月10日,六盤水中院一審判決李玉前構成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孟某紅構成包庇罪,判處8年有期徒刑。2001年11月20日,貴州省高院二審裁定,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將此案發回六盤水市中院重審。
2003年12月1日,六盤水中院再次認定李玉前犯故意殺人罪,但改判死緩。2004年10月12日,貴州省高院終審裁定,維持一審判決。
在獄中服刑期間,李玉前不斷申訴,其哥哥接受媒體采訪時稱,因為不愿意簽認罪書,早年李玉前一直得不到減刑。幫李玉前多次奔走申訴的家屬還包括其岳父岳母。
來源 現代快報、封面新聞、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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