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利用網絡、信息技術侵害人格權典型案例,其中“某發展公司訴鄭某某名譽權糾紛案”值得關注。
▲圖據圖蟲創意
鄭某某在其所有的某網絡社交平臺賬號上發布懸賞廣告,主要內容為:鄭某某現向社會及廣告行業、媒體從業者、互聯網平臺廣告從業者收集某發展公司違法犯罪線索。如有受害人、知情人,請積極提供線索、證據。相關線索、證據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并作出處罰后,鄭某某將給予報酬。某發展公司知曉上述懸賞廣告后向鄭某某發函,要求其立即刪除廣告內容并賠償損失。鄭某某收到函后未作刪除,還將該函轉發至前述網絡社交平臺賬號,再次發布上述懸賞廣告,并強調原有報酬數額增加。某發展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鄭某某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3.2萬余元。
審理法院認為,懸賞征集違法犯罪線索是公安等公權力機關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主體向社會發布的,收集該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犯罪信息的一種方式,個人不得擅自發布征集違法犯罪線索的懸賞廣告。某發展公司未被作為涉嫌違法犯罪處理,鄭某某在社交賬號上發布懸賞廣告征集該公司的違法犯罪線索,易使他人誤認為該公司涉嫌違法犯罪,從而導致該公司社會評價相應降低。鄭某某的行為已侵害該公司名譽權。某發展公司請求鄭某某承擔侵權責任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最終判決:鄭某某將其在網絡社交平臺賬號上發布的懸賞廣告等侵權內容予以刪除,在網絡社交平臺賬號上刊登聲明向某發展公司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共計7000余元。
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
編輯潘莉 責編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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