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攝寫真后加購精修照片
當晚要求取消加購并退款遭拒
之后卻收到商家交付的全部精修照片
怎么辦?這錢還能退嗎?
近日,法院報關注佛山禪城法院這起案件
一起來看!
2024年11月,劉某購買了某攝影公司1398元的寫真攝影套餐,套餐內包含24張精修照片。拍攝順利完成后,劉某在選片環節加選了128張精修照片,為此另行支付了12800元。
當晚,劉某回家后感到后悔,認為某攝影公司在選片過程中存在誘導消費行為,遂聯系該公司客服,要求取消加選照片并退回12800元。然而,某攝影公司不僅以加選訂單約定“不可更換不可退款”為由拒絕,還在未與劉某達成統一意向的情形下,直接發送全部精修照片電子版給劉某。劉某拒收并再次明確表示只要原本的套餐,要求退回加購精修照片的費用。雙方多次協商無果后,劉某便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攝影公司退還相應費用。
法院審理后認為,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條規定,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本案中,劉某在與某攝影公司就增加精修照片達成合意后,當晚就向該公司提出無需增加精修照片,實則是提出解除加選照片的承攬合同,該解除合同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予支持。某攝影公司在加選訂單中注明的“不可更換不可退款”屬于格式條款,限制消費者權利,與法律規定不符,應屬無效條款。
在劉某已明確提出解除合同的情況下,某攝影公司單方堅持完成128張照片的精修并向劉某交付,相關工作成本系因其自身原因導致,相應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且某攝影公司亦未舉證證明其在劉某提出解除合同時已經產生材料費或勞務費等實際損失,故劉某無需對某攝影公司進行賠償。某攝影公司以完成交付加選精修照片為由不退還相應費用屬強制消費,有違法律之規定。
綜上,法院明確攝影公司損失自擔,判決攝影公司向消費者全額退還費用12800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提醒
如今不少人為記錄生活而選擇拍攝寫真照片,但隨之而來的消費糾紛也日益增多。對消費者而言,應當樹立理性消費觀念,避免因商家推銷產生過度消費,同時要認真理解合同條款,審慎簽訂合同。
對商家而言,應當恪守誠信經營原則,尊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不得通過“不可更換”“不予退款”等格式條款限制消費者的權利進行強制消費,切實做到依法依規經營,營造健康有序的消費環境。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佛山中院 禪城法院
審核:黃慧辰
編校:余淑嫻
采寫:巫云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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