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公司倒閉關門,勞動者另謀生路,是自認倒霉嘛?這種局面下,勞動者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合法嗎?了解清楚,才能不吃虧!
一、法律認定
公司倒閉關門,現實中分很多情形,比如吊銷、注銷、破產、提前解散等等,此時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要區分具體事由,如果公司依照勞動合同法法定理由或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則適用相關規定;如果僅僅公司倒閉,則此時勞動合同終止,公司需要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依據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注意:公司合并、分立不屬于公司倒閉的情形,勞動合同仍可以繼續履行。
二、特殊情形-經營期限屆滿
營業執照登記了經營期限,一般都是長期,但有的是固定期限,如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經營,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此時也屬于勞動合同終止,公司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八條:勞動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單位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導致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注意:此情形下,經濟補償的起算點是勞動合同法施行,即200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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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確認訴訟主體
(1)公司注銷登記前,勞動者以訂立勞動合同的公司為訴訟主體
法律依據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企業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銷前,以該企業法人為當事人。
(2)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勞動者以公司或其出資人為訴訟主體
法律依據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勞動者與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應當將用人單位或者其出資人列為當事人。
(3)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后以掛靠方式經營,勞動者以公司和出借方為訴訟主體
法律依據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條: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以掛靠等方式借用他人營業執照經營的,應當將用人單位和營業執照出借方列為當事人。
(4)公司注銷登記后,公司不復存在,不能以原公司為訴訟主體,如公司成立清算組,勞動者以清算組為訴訟主體
法律依據7:《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八條: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銷登記的,法人終止:(一)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產;(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律依據8:《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3年修正版)第二百三十四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5)公司未清算即注銷的,勞動者以公司股東、發起人或出資人為訴訟主體。
法律依據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年修正版)第六十四條: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銷的,以該企業法人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為當事人。
四、特別說明
(1)公司倒閉必須是法定事由,實踐中勞動者要注意甄別,有的個別公司以倒閉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實際上并沒有倒閉,此時,公司解除是違法解除行為,應當支付賠償金。
(2)公司倒閉時,慎重考慮跟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與公司約定不支付經濟補償,則雙方約定有效,一般視為勞動者主動放棄經濟補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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