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警方昨天披露了一起典型案例:電動自行車騎行人王某因存在“酒后駕駛”等多項交通違法行為,在死亡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
這一說法,打破了不少市民的慣常認知——酒駕和醉駕,難道不是機動車才有的違法和犯罪行為,酒駕、醉駕非機動車也受到法律約束嗎?答案是肯定的。
那么,法律法規對非機動車的酒、醉駕行為,是如何定義的?其處罰標準,與機動車的酒、醉駕行為有何異同?
這一行為明確屬于交通違法
去年,奉賢區人民塘路浦星公路發生一起事故:王某未戴頭盔,騎行電動自行車,撞擊正在等紅燈的廂式貨車尾部,導致王某當場死亡。
奉賢公安交管部門調查鑒定: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59mg/100mL,為飲酒后駕駛電動自行車;王某所駕駛的電動自行車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并未按規定行駛。綜合這些情形,警方認定,王某的多項交通違法行為是造成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據此判定他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從這起案例可以看出,酒后駕駛非機動車被認定為交通違法行為,違法者承擔相應事故責任。然而,不少市民對酒后駕駛非機動車是否屬于交通違法行為,并沒有充分認知。
“我有時跟朋友喝酒,會選擇騎電動自行車出行。” 市民羅先生說,他不清楚酒后騎行電動自行車是不是交通違法行為。“騎車的速度沒有機動車那么快,也沒見交警專門查(電動自行車)酒駕,真不知道這也屬于違法行為。”
實際上,根據法律規定,并非所有的酒后駕駛非機動車行為都構成交通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2條第3項規定: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不得醉酒駕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條規定:對上述違法行為,可以給予警告或罰款50元處罰,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也就是說,騎行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時,即屬于醉酒駕駛非機動車,才構成交通行政違法,應當按照規定處罰。而酒后駕駛非機動車,一般不構成交通違法。
話雖如此,但多名一線交警表示,飲酒后駕駛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同樣會給道路交通安全帶來嚴重隱患,威脅駕駛人自身和其他交通參與者的生命健康及財產安全。“喝酒后,駕駛人肢體平衡和控制力變差,判斷力和注意力都會下降,發生突發情況時無法作出及時正確反應,極易引發交通事故。”一名交警說。
醉駕“超標車”或可能構成犯罪
不同于機動車,制度層面對酒醉駕非機動車的約束和懲戒,相對較輕。為何為非機動車“網開一面”?
“這一定程度上體現了過罰相當的原則。”一名法律界人士指出,相比酒后駕駛機動車,酒后駕駛非機動車的危險性較小,所以法律規定騎行非機動車人員只有“醉駕”才算違法,而且多數情況下,違法當事人只需承擔行政責任。
上述交警告訴記者,警方也會對酒后駕駛非機動車的行為展開查處整治。“雖然對這一行為的處罰相對較輕,一般以批評教育和罰款為主。但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我們會將酒駕、醉駕非機動車等情形,作為影響事故責任承擔的判斷要素,違法者需按比例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更值得警惕的是,在一些特定情況下,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還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等刑事犯罪。
司法實踐中,對于電動自行車的認定會從外觀、參數等方面綜合考量,并不單純以“名稱”定性。因此,如酒駕或醉駕“超標電動自行車”,一旦被認定為車輛屬于“機動車”,則需要承擔與酒駕或醉駕機動車一樣的法律責任。
2013年,上海就有超標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因醉駕獲刑的案例。當時,金山區檢察院辦理的一起危險駕駛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黎某酒后駕駛一輛超標電動車,不慎撞上前方一輛轎車。轎車司機報警后,黎某迅速被抓獲。民警從其身上聞到濃重的酒氣,認為其有酒駕嫌疑,測試后確認黎某血液酒精含量已達醉酒駕駛標準。但黎某認為其所騎的是電動自行車而非機動車,不構成危險駕駛罪。
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的關鍵,在于其駕駛的車輛是否屬于機動車。檢察官隨即將其所駕駛的電動自行車送至相關部門鑒定,結果顯示,該車的相關標準已超過非機動車標準,達到機動車標準。據此,檢察機關以黎某涉嫌危險駕駛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最終,法院判處其拘役2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類似判罰并非個例。西安市臨潼區人民法院也曾審結一起危險駕駛案件。被告人鄭某某酒后無證駕駛二輪電動車過程中,在非機動車道由北向南行駛轉彎時,與小型轎車發生碰撞。經鑒定,鄭某某所駕駛二輪電動車符合機動車的技術要求,屬于機動車;鄭某某血液中酒精濃度為111.12mg/100ml。交警部門認定鄭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法院裁定鄭某某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原標題:《酒后騎非機動車違法嗎?上海警方披露案例,酒后騎“超標車”或構成犯罪》
欄目主編:王海燕 題圖來源:上觀題圖 圖片編輯:徐佳敏
來源:作者:解放日報 鄔林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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