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廊坊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廊坊開發區管委會,臨空經濟區(廊坊)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廊坊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八屆市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5月31日
廊坊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快解決工薪收入群體住房困難,推進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和供給,規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2023〕14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做好收購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關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輪候庫的通知》(建保〔2024〕8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保障對象、面積和銷售價格,實施封閉管理,面向本市中心城區符合條件的住房有困難的工薪收入群體和城市需要引進人才等群體配售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實施遵循政府主導、以需定建(購)、合理布局和穩慎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廊坊市中心城區范圍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籌集建設、申請配售、運營管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本市中心城區是指廣陽區、廊坊經濟技術開發區,安次區所轄街道辦事處、龍河高新區、北史家務鎮、楊稅務鎮。
第五條市住建部門是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請、審核、輪候、配售等工作,指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運營單位做好籌集建設、價格核定、合同簽訂、回購退出、運營管理等工作。
市財政部門負責配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申報等工作。
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負責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用地轉征、土地供應、規劃審批管理相關工作,查詢申請家庭不動產登記信息,辦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動產登記等工作。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申請家庭社會保險繳納、養老金發放等情況的核查工作,配合組織部門對符合我市《人才分類目錄》人才的認定工作。
市公安部門負責申請家庭戶籍認定工作。其中,市流管辦負責居住證核查工作。
市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各區(含廊坊開發區)民政部門做好申請家庭婚姻情況核查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廊坊市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廊坊監管分局負責指導本市金融機構落實金融支持政策,優化信貸服務,對符合條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發放開發貸款和個人住房貸款。
市稅務部門負責落實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稅費支持政策,申請家庭繳稅等相關情況的核查工作。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負責為符合條件的繳存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首付款等購房款、發放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個人住房貸款。
國家統計局廊坊調查隊負責廊坊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確定工作。
廣陽區人民政府、安次區人民政府、廊坊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統籌轄區各部門具體實施申請審核、輪候家庭情況變更、退出、復核、行政執法等工作,協助做好配售、信訪等工作。
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工作職責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關工作。
第六條市政府依法選定的國有企業是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運營單位,并授權其行使以下職責:
(一)具體實施中心城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籌集建設、價格核定、合同簽訂、運營管理等工作;
(二)依據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負責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自愿申請回購和強制回購;
(三)其他由市政府授權的相關職責。
運營單位及其所屬公司不得為政府融資平臺,且需符合商業銀行授信要求。
第二章 房源籌集
第七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主要來自新建和收購已建成存量商品房兩種途徑。同時,積極探索將存量政策性住房轉化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八條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申報年度用地指標單獨列出,儲備土地優先供應。
第九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價格按基本覆蓋劃撥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及加5%的利潤綜合核定。
第十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控制住房面積,滿足保障對象居住需求,單套住房建筑面積控制在70至120平方米。收購存量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根據人才引進相關政策可適當放寬標準。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十一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為單位申請,申請家庭成員包括夫妻雙方和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成年后可單獨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申請家庭應選取1人作為申請人,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二條申請家庭在中心城區范圍內無自有住房和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且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申請人具有中心城區常住戶籍,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廊坊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含)以下。
(二)申請人具有中心城區以外戶籍;為中心城區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在職職工,由所在單位為其在市區連續繳納職工養老保險24個月以上并持續正常繳納(養老保險繳納時限從申請之日起往前計算);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廊坊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含)以下。
(三)符合我市《人才分類目錄》的人才。
本條規定的自有住房是指商品房、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自建房、商業門店、寫字樓(公寓)等房屋,以及通過離婚析產、繼承、受贈和拆遷安置等方式取得的各類房屋。
第十三條已享受過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按規定騰退原政策性住房。
第十四條市住建部門根據保障性住房供應和需求情況,經市政府同意后,適時調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
第四章 保障對象輪候庫建設
第十五條廣陽區人民政府、安次區人民政府、廊坊開發區管委會統籌做好申請受理工作,并自受理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根據申請材料對申請家庭進行初審、復審;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直接納入輪候庫。申請家庭納入輪候庫后,按項目批次進行申購登記。
第十六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請實行承諾制,保障對象申請入庫應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簽訂相關承諾書,同意授權相關部門查驗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有關的各類信息。
第十七條如保障對象家庭信息發生變化,應在規定時間內申請變更。
第五章 配售管理
第十八條配售以家庭為單位,一個家庭只能申購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十九條項目配售前,市住建部門組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運營單位制定配售方案,配售方案應包含項目基本情況、配售條件、配售流程、配售價格等內容,配售方案報市政府同意后實施。
第二十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購具體按以下流程實施:
(一)項目公告。市住建部門根據配售方案,制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配售公告,向社會公布。配售公告中應當明確房源情況、受理時間、受理程序等內容。
(二)申購登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項目批次接受申購登記,已納入輪候庫的家庭,直接提出申購登記;未納入輪候庫的家庭,應先申請入庫,再提出申購登記。
(三)申購資格審核。廣陽區人民政府、安次區人民政府、廊坊開發區管委會組織轄區各審核部門按職責對申購家庭信息進行查驗和審核,申購家庭資格審核通過后,市住建部門組織在市政府官方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無異議后,申購家庭取得項目申購資格,向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運營單位繳納申購金,納入本批次項目選房范圍。
(四)確定選房順序。市住建部門根據申購情況組織公開搖號確定選房順序。搖號工作由公證機關現場公證,邀請申購家庭代表參加。
(五)現場選房。市住建部門組織申購家庭按照已確定的選房順序進行現場選房,選定后簽訂認購協議。申購家庭放棄選購或未在規定期限內選房的,選房資格作廢,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選房資格按順序依次遞補。
(六)簽訂合同。申購家庭選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辦理購房手續,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運營單位簽訂購房合同,繳交購房首付款或全款。貸款購房的家庭,可按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商業銀行按揭貸款。
第二十一條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等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時,在簽訂購房合同后取消其配租型保障性住房資格,并應當退出承租住房。暫時不能退出住房的,給予3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租金不變。過渡期滿后,除所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外確無其他住房的,可按住宅市場平均租金標準繼續承租至所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后6個月。
第六章 封閉管理
第二十二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行嚴格封閉管理,不得以任何違法違規行為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變更為商品住房流入市場。不動產權證附記欄中注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封閉管理,不得上市交易”。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除房屋按揭貸款外,不得進行其他抵押。
第二十三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未滿5年不得申請回購,滿5年后購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運營單位申請回購:
(一)因工作變動全體家庭成員離開本市的;
(二)家庭成員患有醫療行業標準范圍內重大疾病需籌措醫藥費用的;
(三)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購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運營單位實施強制回購:
(一)購房人長期拖欠住房貸款并被司法機關裁定貸款違約的;
(二)因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原因需處置該住房的;
(三)以隱瞞、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四)因婚姻、繼承等原因造成一個家庭持有兩套及以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應保留其中一套,其余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納入回購范圍;
(五)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購房人符合回購情形的,回購價格按照原購買價格結合住房折舊確定,住房折舊按每年1%的折舊率予以核減,購房人自行裝修部分,不予補償。
計算公式:回購價格=(原購買價格)×〔1-(交付使用年限×1%)〕。
被回購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存在損壞的,原購房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繼承、離婚析產,原房屋性質不變。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以隱瞞、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一經發現,5年內不得申請保障性住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運營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籌集建設、價格核定、合同簽訂、回購退出、運營管理工作,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要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規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未盡事宜及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由市住建部門牽頭制定處理方案,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本辦法由市住建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各縣(市)、臨空經濟區(廊坊)可結合本地情況參照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
來 源 :廊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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