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余杭發布房產新政,其中第四點“延長專項購房補貼實施周期”備受關注,該政策是余杭區年初發布的18條新政之一,當時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現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含)。具體申請條件、流程一起來看!
關于延長余杭區“謀新篇創新績”
專項購房補貼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
根據《推動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余杭區“謀新篇創新績”專項購房補貼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現將有關內容公告如下:
一、政策內容
在落實市級A-D類高層次人才購房補貼基礎上,對符合條件的市級E類、區級E類及以上等次高層次人才購買余杭區新建商品住宅,給予最高20萬元購房補貼。
二、申請條件
(一)申請對象條件
1.申請人須為經分類認定或備案的杭州市E類、余杭區BCDE類高層次人才(僅享受服務類政策的除外)。
2.在政策期限內購買余杭區新建商品住宅,即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含)期間,購買(以首次網簽備案時間為準)余杭區范圍內新建商品房。
3.在余杭區用人單位工作并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屬創業人員的,應持有余杭區營業執照(擔任法人)。
注:申請人的高層次人才認定單位需與社保繳納單位一致。
4.申請家庭在杭州戶籍地和余杭區范圍內無住宅性質的房產,且2年內(2024年1月1日及以后)無住房轉讓記錄。
住房核查范圍: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為主城區的(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錢塘區、西湖風景名勝區,下同),申請家庭住房核查范圍為主城區和余杭區;申請人戶籍地為蕭山區、余杭區、臨平區、富陽區、臨安區、桐廬縣、建德市、淳安縣的,申請家庭住房核查范圍為其所在區(縣、市)和余杭區;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不在杭州市的,申請家庭住房核查范圍為余杭區。
(二)用人單位條件
1.稅務登記注冊在余杭區,且依法在余杭區繳納流轉稅(增值稅、消費稅)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
2.余杭區屬事業單位,注冊地在余杭區的浙江省、杭州市屬事業單位。
3.發證機關為余杭區級政府管理部門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基金會等,注冊地在余杭區的發證機關為杭州市級政府管理部門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基金會等。
三、申請材料
1.申請表。
2.人才分類認定證書。
3.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本(首頁及本人頁)復印件、婚姻情況證明(單身具結書或結婚證或離婚證明或喪偶證明)。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居住證或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提供臺灣居民居住證或來往大陸通行證;外籍提供護照、永久居留證或浙江省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復印件。
4.申請人社保/個稅證明;屬創業人員的(擔任企業法人),提供營業執照。
5.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房產情況證明。
6.網簽合同。
7.申請人名下銀行卡復印件。
四、申請流程
申請人將紙質申請材料提交至余杭區政務服務中心二樓D13窗口。
五、其他事項
1.申請該政策購房補貼,須在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含)期間(以首次網簽備案時間為準,下同)購買余杭區新建商品住宅,期間一戶家庭如購買多套房的僅發放一次。
2.該政策購房補貼分2年發放,第一年發放購房補貼總額的50%,第二年發放剩余的50%。第一筆購房補貼須在2026年1月30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后發放,逾期不予受理;第二筆購房補貼在第一筆購房補貼發放滿一年后發放。
3.申請人自購房補貼首次發放之日起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由市規劃資源局余杭分局在系統中進行標記。行政限制交易未滿5年需提前上市交易的,人才應提出申請,并按5年期限(按60個月計算)與實際服務年限(從首次發放之月起計)的剩余比例退還購房補貼后,變更所購住房的不動產權證書,解除交易行政限制。
4.余杭區公開配售的人才共有產權房適用本政策,補貼總金額不超過人才認購份額的價款(認購份額價款低于20萬的,按實際金額補貼)。
5.“申請家庭”包括申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6.已享受余杭區公租房租賃補貼、新引進應屆大學生租房補貼、高層次人才租賃補貼、高層次人才購房補貼政策的,須停止享受相應政策,并按“就高不重復享受”原則實施。(即已享受余杭區公租房租賃補貼、新引進應屆大學生租房補貼、高層次人才租賃補貼政策的,須停止享受上述政策,并扣減已享受金額;已享受高層次人才購房補貼政策的,不再享受本專項購房補貼政策)
7.為更公平公正地執行相關政策,對政策發布后,解除商品房(含人才共有產權房,下同)買賣合同備案的,再次購買余杭區新建商品房時不能享受本次補助政策。同時對該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的商品房,再次銷售時不能享受本次補助政策;房產企業在辦理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手續后,應將該商品房有關情況在銷售現場張貼并書面告知后續購房者。
0571-89392829
0571-89391006
文章來源:余杭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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