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注意!!注意!!!
煙花爆竹屬易燃易爆物品
從生產、經營、儲存、運輸、
燃放到廢棄銷毀
全過程均具有高危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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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許可
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
都屬違法!
6月10日
高安市公安局祥符派出所
當場查獲一起非法運輸危險物質案
抓獲違法行為人周某
經查
4月30日至6月2日期間
周某在未取得
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情況下
駕駛貨車
從萬載縣運輸各類煙花爆竹
到高安市
共計運輸80余箱
6月10日12時許
周某途經祥符鎮紅綠燈路口時
被民警當場抓獲
目前
所有煙花爆竹已移交給
應急管理部門
違法行為人周某
已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普法小課堂
非法運輸,是指未按照相關部門核定的產品數量、種類、指定運輸時間、路線進行運輸和無運輸許可證的私運行為。
危害性:煙花爆竹在運輸過程中如果發生擠壓、碰撞,極易引起爆炸和燃燒事故。
處罰依據: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修正)》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來 源:高安公安
編 輯:陳方圓
審 核:占向勤
核 發:陳金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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