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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梳理
(一)人物關系與財產背景
陳志強與林淑芬育有兩女,長女陳靜、次女陳瑤 。1997年11月11日,林淑芬離世時未留遺囑;2019年6月2日,陳志強也因病去世。位于北京市朝陽區的一號房屋,原系陳志強與林淑芬的夫妻共同財產,成為姐妹倆遺產爭奪的核心焦點。
陳靜向法院起訴,稱母親去世后,一號房屋由自己、陳瑤與父親按份共有,各自占六分之一、六分之一和三分之二份額。父親生前于2019年4月12日訂立遺囑,指定其享有的三分之二房屋份額由自己繼承,因此要求確認自己對一號房屋享有六分之五份額,陳瑤僅占六分之一份額。而陳瑤堅決反對,認為陳靜提交的“遺囑”漏洞百出,不僅形式上不符合代書遺囑法定要件,內容也非父親真實意愿,甚至懷疑陳靜涉嫌偽造遺囑,主張自己應繼承一號房屋的大部分份額。
(二)當事人訴辯主張
- 原告主張(陳靜):陳靜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自己對一號房屋享有六分之五份額,陳瑤享有六分之一份額。她表示,依據法定繼承和父親遺囑,自己應得相應房屋份額,但陳瑤拒不認可,只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
- 被告抗辯(陳瑤):陳瑤全面反駁陳靜的訴求,指出其提交的“遺囑”存在缺陷:立遺囑人處字跡與父親不符,無代書人簽字,見證人身份存疑;代書過程中父親被動回答問題,未主動表達立遺囑意愿,且內容疑似抄襲其他文稿。陳瑤據此認為該“遺囑”無效,陳靜涉嫌偽造遺囑,應剝奪其多分房屋份額的權利,自己才應繼承一號房屋的主要份額 。
(三)關鍵事實認定
1. 房屋權屬基礎:一號房屋為陳志強與林淑芬夫妻共同財產,二人去世后,該房屋成為遺產。
2. 遺囑爭議焦點:陳靜提交的《遺囑》顯示,陳志強將自己在一號房屋中的份額指定由陳靜繼承,遺囑尾部有簽名、手印及見證人簽字。但錄像視頻顯示,代書過程中代書人抄寫草稿、以問答形式引導陳志強回答,未向其宣讀遺囑,按手印時存在他人協助 。
3. 贍養情況爭議:陳靜和陳瑤均稱自己盡到主要贍養義務,但均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對方未盡贍養責任。證人王某雖證明陳靜照顧父親,但因與陳靜存在利害關系,證言效力存疑 。
案件分析
(一)遺囑效力的法律判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三款,代書遺囑需滿足“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一人代書并注明年月日、代書人、見證人及遺囑人簽名”等嚴格條件。本案中,陳靜提交的“遺囑”存在多重瑕疵:代書人未直接記錄陳志強陳述,而是抄寫草稿;陳志強被動應答,未主動表達立遺囑意愿;遺囑訂立后未向其宣讀,按手印過程存疑。這些情形導致該“遺囑”無法證明是陳志強的真實意思表示,不符合代書遺囑法定形式,依法不能作為遺產分配依據 。
(二)房屋份額的分配邏輯
因遺囑無效,一號房屋應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陳靜和陳瑤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在無特殊情況下應均等分配遺產。雖然雙方均主張自己盡到主要贍養義務,但均未提供充分證據佐證。因此,法院依據法律規定,判定雙方對一號房屋各享有50%份額。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登記在陳志強名下的一號房屋,由陳靜、陳瑤按份共有,各占50%份額。
案件啟示
(一)規范遺囑訂立是關鍵
立遺囑務必嚴格遵循法律形式要件,自書遺囑需全文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日期;代書遺囑需確保見證人、代書人資質合規,過程完整記錄。建議優先選擇公證遺囑或律師見證遺囑,留存訂立過程的視頻、音頻等證據,避免因遺囑瑕疵引發繼承糾紛。
(二)保留證據維護權益
在贍養老人過程中,注意保留護理記錄、溝通憑證等證據 。這些材料不僅是孝心的體現,更是遺產分配時主張權益的重要依據,可避免因舉證不足陷入被動。
(三)理性依法解決糾紛
遺產爭議易激化家庭矛盾,建議優先通過協商、調解化解分歧 。若無法達成一致,及時咨詢專業律師,通過法律途徑理性維權,切勿采取偽造證據等違法行為,否則將承擔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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