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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繼承糾紛案件中,房屋作為核心遺產,其歸屬往往引發激烈爭議。本案中,當事人圍繞一號房屋的繼承問題各執一詞,背后涉及遺囑真實性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等復雜法律關系。以下從專業法律視角,對本案進行深度剖析。
案情梳理
(一)人物關系與財產背景
陳永強與林秀蘭系夫妻,育有兩子,長子陳立、次子陳輝。陳輝與女兒陳雨為父女關系 。陳永強于 2014 年 9 月 8 日離世,未訂立遺囑;林秀蘭于 2021 年 9 月 12 日在一號房屋內去世,同樣未留遺囑。一號房屋建筑面積 52.1 平方米,于 2007 年 6 月 28 日登記在陳永強名下,屬夫妻共同財產,成為后續繼承糾紛的核心焦點。
(二)當事人訴辯主張
原告主張(陳立):陳立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分割一號房屋 。其認為,一號房屋作為父母婚后共同財產,應納入遺產范圍。因雙方無法就房屋分配達成一致,故訴至法院,要求按法定繼承處理。
被告抗辯:陳輝、陳雨辯稱,林秀蘭生前留有自書遺囑,明確一號房屋由陳輝與陳雨各繼承二分之一產權,遺產繼承應遵循遺囑內容,因此不同意陳立的訴訟請求。
(三)關鍵事實認定
財產權屬:一號房屋屬陳永強、林秀蘭夫妻共同財產 。陳永強去世后,經北京市公證處公證,其遺產份額由林秀蘭繼承。
遺囑爭議:陳輝提交林秀蘭 2018 年 9 月 10 日自書遺囑,其中明確載明位于海淀區的一號房屋,由陳輝與陳雨各繼承二分之一產權。陳立對遺囑真實性提出異議,經陳輝申請,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所對遺囑簽名進行鑒定。鑒定結論顯示,遺囑上 “林秀蘭” 簽名字跡與樣本簽名為同一人書寫。陳立雖對鑒定意見提出質疑,但未能提供反證。
案件分析
(一)遺囑真實性的舉證責任與認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十二條,主張以自書遺囑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輝,負有遺囑真實性的舉證責任。陳輝提交的樣本來源于法院卷宗及公證處檔案,具備客觀中立性。由于民事訴訟立案要求當事人親自簽署訴訟文件,公證程序亦需當事人到場確認,在陳立未能提供相反證據推翻樣本真實性的情況下,法院采信樣本效力。經鑒定,遺囑簽名與樣本一致,且遺囑主文字跡與簽名墨跡無明顯差異。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該遺囑真實性達到高度蓋然性標準,法院依法認定遺囑真實有效。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繼承路徑
陳永強去世后,因未立遺囑,其在一號房屋中的遺產份額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經公證,其全部遺產份額由配偶林秀蘭繼承,至此林秀蘭成為一號房屋的完全權利人,有權通過遺囑對房屋進行排他性處分。
(三)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的適用
對于遺囑明確處分的一號房屋,應嚴格遵循遺囑執行 。陳輝雖主張盡到主要贍養義務要求多分遺產,但缺乏充分證據支持,法院依法判定一號房屋按遺囑由陳輝、陳雨各繼承 50% 份額 。
裁判結果
登記在陳永強名下的一號房屋,由陳輝、陳雨按份繼承,各享有 50% 份額。
案件啟示
(一)遺囑訂立的規范性與證據留存
訂立遺囑時,需嚴格遵循《民法典》規定的形式要件,自書遺囑應全文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為降低效力爭議風險,建議優先選擇公證遺囑或律師見證遺囑。同時,妥善留存訂立過程的相關證據,如視頻記錄、見證人證言等,以便為遺囑真實性提供有力支撐。
(二)舉證責任分配的重要性
在繼承糾紛中,主張遺囑真實或財產權利的一方,需承擔相應舉證責任 。當事人應增強證據意識,及時收集、固定證據。對對方提交的證據提出質疑時,必須提供有效反證,否則將承擔不利法律后果。
(三)法律繼承規則的準確適用
繼承人需清晰區分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的適用范圍,當存在有效遺囑時,應優先按照遺囑執行;遺囑未涵蓋的遺產部分,才依法定繼承處理。若對繼承規則存在疑問,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制定合法有效的遺產分配方案。
遺產繼承糾紛不僅關乎財產權益,更涉及家庭關系的穩定。若您面臨類似法律問題,歡迎尋求專業律師團隊的幫助,通過精準的法律分析與方案設計,實現合法權益的最大化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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