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之一,在離婚訴訟中如法院調解無效,應當準予離婚。然而現實中,因家庭暴力而判決離婚的案件相對不多,主要是各地法院對家庭暴力的認定標準不統一,受害者舉證困難。面對家庭暴力,如何有效鞏固和保存證據?受害者如何更好地保護自己?
一、什么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違法行為,包括身體層面和精神層面的不法侵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2〕17號)第三條規定,家庭成員之間以凍餓或者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方式實施的身體或者精神侵害行為,應當認定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的“家庭暴力”。
二、冷暴力屬于家庭暴力嗎?
哀莫大于心死,冷暴力屬于精神層面的家暴行為,以不作為的方式實施。相比其他家暴行為,冷暴力不易舉證和認定,對人的傷害非常大。
三、同居關系之間的暴力行為屬于家庭暴力嗎?
同居關系中的暴力行為屬于家庭暴力,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追究暴力實施者的法律責任。
(1)《反家庭暴力法》適用于家庭成員之間,而同居關系不是婚姻關系,不屬于家庭成員,不能直接以家庭成員的身份認定為家庭暴力。
(2)《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
什么是“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兒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監護、扶養、寄養等關系的人。
《關于加強家庭暴力告誡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公通字〔2024〕34號)第二十四條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意見規定執行?!凹彝コ蓡T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兒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監護、扶養、寄養、同居等關系的人。
綜上,為了更好地保護當事人權益,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司法實踐中普遍認為同居關系之間的暴力行為也屬于家庭暴力,可以適用《反家庭暴力法》 ,但不能向法院起訴離婚。
四、家庭暴力如何有效認定?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1)一定要向公安機關報案
發生家暴后,受害者要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尋求公安機關介入,公安機關應當調查取證,依法認定家庭暴力事實,根據家暴行為的情節輕重處以不同的結果,公安機關報案、出警及處置都有記錄,可以作為家暴的有效證據之一。
(壹)情節顯著輕微,或者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且取得受害人諒解的,要求公安機關批評教育
法律依據:《關于加強家庭暴力告誡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第七條:家庭暴力情節顯著輕微,或者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且取得受害人諒解的,公安機關可以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的,應當在相關接報案信息系統記錄備查。
(貳)情節較輕,不足以治安管理處罰的,受害者要主動要求公安機關出具告誡書
根據《關于加強家庭暴力告誡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第五條規定,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公安機關可以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同時,第六條規定,家庭暴力事實已經查證屬實,情節較輕且受害人要求出具的,一般應當出具告誡書。
公安機關出具的告誡書,是家暴的有力證據,受害人可以據此向法院主張存在家暴事實,如果同時提供其他佐證證據更容易認定成功。
法律依據:《關于加強家庭暴力告誡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第十六條:在離婚等案件中,當事人僅以公安機關曾出具告誡書為由,主張存在家庭暴力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對是否存在該事實進行綜合認定。
(叁)家暴行為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應承擔行政責任,收集保存好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二)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
(肆)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法院會出具刑事判決書
(2)及時向醫院就診
家暴后要及時向醫院就診, 保存相關診療記錄,單獨的診療記錄無法證明與家暴行為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但也是有效證據之一,需要其他關聯證據共同證實。
(3)身體受侵害較重的,應當做傷殘鑒定
家暴受傷較重的,應去做傷殘鑒定,雖然單獨的傷殘鑒定意見無法證明與家暴行為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需要其他證據佐證,一旦家暴認定成立,傷殘鑒定可以在離婚訴訟中主張更多的損害賠償。
(4)保存家暴視聽證據原件
一般家里安裝監控比較常見,一旦發生家暴行為,監控攝像會全程記錄家暴過程,是最有利的直接證據。需要注意,視聽資料屬于證據之一,要保管好原件,不能裁剪、重新編輯或配音等任何加工。
(5)保存好電子數據原件
微信聊天記錄、手機錄音、電子郵箱等等都屬于電子數據,屬于證據之一,主要適用于精神侵害方面的家暴行為,注意電子數據需保存好原件,在法院庭審時需要攜帶并提供原件進行演示。
(6)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由上可以看出,法院作出人身保護安全令,不能推定已發生家庭暴力事實。但當事人依然可以據此向法院主張存在家暴事實。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離婚等案件中,當事人僅以人民法院曾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為由,主張存在家庭暴力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綜合認定是否存在該事實。
(7)家暴實施者的悔過書或者保證書,要保存好原件
家暴實施者的悔過書或保證書,屬于家暴實施者的自證行為,是證實家暴事實的直接證據之一,一定保存好原件,落款的簽名要寫身份證的全名,不能是筆名、小名或其他可能存在爭議的名字。
最后,家暴行為只有一次和無數次, 第一次發生家暴時,一定要勇敢地向公安機關報警,切不可心存僥幸或心軟,一旦放縱實施者的違法行為,很容易變本加厲,而且也不易舉證,局面會更加被動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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