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有的可能會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遺漏賠償項目,或者少算賠償數額,導致行政賠償的數額減少。為此,在行政賠償案件中,我們需要關注哪些問題呢?
首先應當注意要求法院作出“給付性判決”,而非“責令性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2〕10號)(以下簡稱:“《行政賠償司法解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可以對行政機關賠償的方式、項目、標準等予以明確,賠償內容確定的,應當作出具有賠償金額等給付內容的判決;行政賠償決定對賠償數額的確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判決予以變更?!?/p>
給付之訴,要求法院作出一個具有給付內容的、確定的金錢數額。
履行判決,是法院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責令行政機關作出一個行為。
兩者屬于不同的訴訟類型。往常法院經常以“責令型判決”取代“給付型”,最高院在《行政賠償司法解釋》進行了明確,要求法院不得作出“責令型判決”,這需要被征收人注意的。
關注安置補償權益
法律規定行政賠償的標準不得低于安置補償標準
根據《行政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七條第2款:“違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決給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賠償,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應當獲得的安置補償權益。”
第二十九條:“下列損失屬于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八項規定的“直接損失”:(一)存款利息、貸款利息、現金利息;(二)機動車停運期間的營運損失;(三)通過行政補償程序依法應當獲得的獎勵、補貼等;(四)對財產造成的其他實際損失。”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知道,行政賠償的時候,不應當僅僅只關注房屋被拆除時本身的市場價值問題,還應當注意,對于通過正常的行政程序可以獲得的獎勵、補貼、過渡費等相關費用,也應當要求一并賠償。
可以按照地方規定或者最高院的裁判案例
主張上浮比例的懲罰賠償或者要求給付房屋強拆以后的利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賠申1178號的裁判要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一、二審法院綜合考慮開陽縣政府違法行為的具體情節、違法行為發生到賠償金實際到位的時差以及有效保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價值取向等因素,在征收項目涉及開陽縣行政區劃范圍內普遍適用的上述征收征用安置補償實施方案所定征收補償標準的基礎上,適當上浮30%計算土地賠償金和林木賠償金,并無不當?!?/p>
根據最高法院第四巡回法庭會議紀要:【行政賠償應結合實際損失、舉證責任等綜合確定賠償數額】:“行政機關將地上附著物強制清除的行為已經法院生效判決確認違法,被征收人或利害關系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在行政賠償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但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在地上附著物已滅失、無法評估的情況下,由于賠償與補償指向的客體基本相同,人民法院可以適當參照補償標準來確定賠償數額。但是,在原告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其受到的直接損失,且因行政機關違法行為給其履行舉證責任造成困難,而行政機關又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原告實際損失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原告的實際直接損失情況確定賠償數額,而不能簡單依據補償標準直接確定賠償數額?!?br/>
上述案例的裁判要旨來源于:姜偉主編《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疑難案件裁判要點與觀點》,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12月版
根據《行政賠償司法解釋》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害的,判決被告限期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無法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的,判決被告限期支付賠償金和相應的利息損失?!?/p>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賠償利息利率法律適用問題的答復》(2022)最高法行他10號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關于行政賠償利息利率及土地置換協議效力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政行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害,不能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發生時該財產的市場價格計算損失。市場價格無法確定,或者該價格不足以彌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計算。所謂“其他合理方式”,包括確定合理的利息損失,以及按照決定賠償時的市場價格計算損失等。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量案件具體情況,客觀公正地評估當事人的實際損失,如存款利息不足以彌補其損失,可以按貸款利息計算。”
通過法律的基本原理,我們知道,違法的行為,應當有懲罰性措施。對于行政賠賠償案件,應當上浮一定的比例主張懲罰性賠償。目前地方司法,對于上述規定,漸漸有了清楚的司法性的文件,也有了相應的司法案例。即便法院不支持懲罰性賠償,也應當支持“貸款利息”的損失。
▌專業領域
行政訴訟,民商事訴訟
▌執業領域
姚律師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對于民事、行政有著豐富的經驗和較好的技巧。曾辦理過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約500件。刑事案件2件。
具體承辦民事案件的案件類型如下:電影投資糾紛、商業特許經營糾紛、移民服務糾紛、人身損害糾紛、勞務糾紛、勞動/工傷糾紛、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糾紛以及戀愛中的借貸等)借名買車糾紛、委托理財糾紛、股權代持糾紛、公司盈余分配糾紛、合伙協議糾紛、租賃合同糾紛、贈與糾紛、離婚繼承糾紛、撫養費糾紛、相鄰關系糾紛、排除妨害糾紛、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異議之訴糾紛、建工糾紛、返還原物糾紛、買賣糾紛、加工糾紛、協議效力等。
行政案件比較成功的案例簡單列舉如下:1、河北王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恢復土地現狀,原址重建,另賠償15萬元。2、浙江德清陳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150萬元。3、天津崔某、邢某案件為當事人分別爭取200萬元。4、貴州譚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30萬元。5、河南李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60萬元,另外重新劃一塊地給當事人使用。6、重慶某案件,贏得檢察院支持抗訴,為當事人爭取補償款25萬元。
▌工作經歷
2020年5月-2022年1月,在星火花(北京)文化公司,擔任法務。工作描述:日常主要負責起草與審核各類合同,曾獨立代理公司案件。在擔任法務工作期間,對個人信息保護有關的法律合規有較為深入的研究。
2022年3月-2024年3月,在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工作。曾辦理過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約500件。刑事案件2件。
▌代表性案例
河北王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恢復土地現狀,原址重建,另賠償15萬元;
浙江德清陳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150萬元;
天津崔某、邢某案件為當事人分別爭取200萬元;
貴州譚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30萬元;
河南李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60萬元,另外重新劃一塊地給當事人使用;
重慶某案件,贏得檢察院支持抗訴,為當事人爭取補償款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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