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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拆遷安置房,竟讓家人對簿公堂?;榍胺慨a拆遷后,產權歸屬如何界定?口頭放棄繼承是否有效?今天,通過這起真實案例,律師帶您揭開復雜繼承糾紛背后的法律真相。
案情梳理
(一)人物關系與財產背景
林淑珍與第一任丈夫趙剛育有兒子趙鵬,后二人于 1996 年離婚。1997 年,林淑珍與劉建國結婚,生下女兒劉婷 。2022 年 1 月 7 日,林淑珍離世,留下因棚戶區改造獲得的一號安置房,成為趙鵬、劉婷和劉建國之間的爭議焦點。
(二)當事人訴辯主張
原告主張(劉婷):劉婷向法院起訴,要求繼承林淑珍與征收部門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中一號安置房的權益 。她提出,自己對母親盡到主要贍養義務,且母親生前與自己和父親共同生活。此外,趙鵬曾口頭表示放棄繼承,如今反悔有違誠信,不應參與分配 。
被告抗辯:
劉建國:不同意劉婷單獨繼承一號安置房,認為房子是自己與林淑珍的夫妻共同財產,應等自己去世后再由劉婷繼承,與趙鵬無關 。
趙鵬:堅持按法定繼承份額分割遺產,認為被拆遷的平房是林淑珍婚前個人財產,一號安置房應按自己、劉婷、劉建國三人各三分之一的比例繼承。同時,他反駁劉婷關于自己放棄繼承的說法,稱雙方缺乏聯系是因特殊家庭原因,并非自己不愿履行贍養義務 。
(三)關鍵事實認定
房屋權屬爭議:一號安置房由林淑珍婚前平房拆遷置換而來,拆遷協議簽訂于林淑珍與劉建國婚姻存續期間,且購房款由夫妻共同支付。趙鵬主張原平房為林淑珍個人財產,但未找到有力證據;劉婷和劉建國則認為安置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
放棄繼承爭議:劉婷提供微信聊天和通話錄音,稱趙鵬曾放棄繼承;趙鵬否認,指出放棄繼承需書面形式或在訴訟中形成筆錄簽字確認。
贍養情況爭議:劉婷提交住院記錄,證明自己盡主要贍養義務;趙鵬表示不了解情況,稱與林淑珍多年未聯系 。
遺囑無效:劉婷提交的手寫遺囑無簽字和落款日期,不具備法律效力 。
案件分析
(一)法律適用原則
本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相關規定,重點審查遺產范圍界定、遺囑效力、繼承份額分配以及夫妻共同財產認定。
(二)爭議焦點解析
趙鵬是否放棄繼承:根據法律,放棄繼承需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或在訴訟中形成有效筆錄 。劉婷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趙鵬放棄繼承,因此趙鵬仍享有繼承權。同時,因遺囑無效,本案適用法定繼承 。
一號安置房的權屬與繼承:雖然原平房可能是林淑珍婚前財產,但拆遷協議簽訂、購房款支付均在其與劉建國婚姻存續期間?,F有證據無法證明原平房歸屬,故法院認定一號安置房為夫妻共同財產 。分割遺產時,先分出一半歸劉建國,另一半作為林淑珍遺產,由劉婷、劉建國、趙鵬繼承 ??紤]到劉婷和劉建國盡較多扶養義務,法院酌定劉建國占 70% 份額,劉婷占 20% 份額,趙鵬占 10% 份額 。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一號安置房的財產性利益,由劉婷享有 20% 份額,劉建國享有 70% 份額,趙鵬享有 10% 份額 。
案件啟示
(一)放棄繼承要留痕
放棄繼承權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或符合法定程序,口頭表示無效 。建議簽訂書面協議并公證,或在訴訟中通過筆錄確認,避免事后糾紛。
(二)婚前房產拆遷需謹慎
婚前房產拆遷所得安置房,若在婚后辦理相關手續、支付款項,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建議提前簽訂財產協議,明確權屬。
(三)遺囑訂立需規范
遺囑務必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自書遺囑需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為確保效力,可選擇公證遺囑或律師見證遺囑。
繼承糾紛往往交織著情感與利益,稍有不慎就會激化矛盾 。如果您正面臨遺產分割、遺囑訂立等問題,歡迎咨詢專業律師團隊,我們將為您定制專屬法律方案,守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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