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桂林發生了一起
由于無證電焊作業發生火災的事故
2025年4月12日,劉某某在明知自己未取得電焊特種行業操作證的情況下,仍在桂林市秀峰區一門面內進行無證電焊作業,從而引發火災。秀峰區消防救援大隊接警后迅速到場處置,所幸火災撲救及時,事故沒有造成人員傷亡。
經調查,火災原因為劉某某在進行電焊作業時,濺落的焊渣引燃地面堆放的可燃物,使火勢蔓延開來。
隨后秀峰區消防救援大隊將案件移送當地公安機關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公安機關依法對劉某某處以行政拘留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六十四條
過失引起火災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電焊、氣割等屬于明火作業,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情況下,違規進行電焊作業是違法的。電焊等動火作業,應嚴格落實動火作業管理制度,嚴格按照規定流程履行動火審批手續,通過后才可以開始施工。電焊、氣焊等施工動火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嚴禁無證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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