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人民網-江西頻道
人民網記者 羅娜
日常生活中,“定金”與“訂金”常讓人混淆,二者僅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卻大不相同。到底哪種能退、哪種不能退?近日,江西省蓮花縣法院成功調解了一起相關案件。
【案件回顧】
2025年3月20日,原告計劃向被告購買一輛大貨車。經實地查看后,原告認為車輛狀況尚可,遂向被告支付1萬元作為購車意向金。然而后續(xù)雙方因交易細節(jié)未能達成一致,原告要求被告退還1萬元,卻被拒絕。
原告認為,這筆錢是“訂金”而非“定金”,且未給被告造成損失,被告無理由拒退;被告則辯稱,該筆款項是“定金”,因原告違約未完成交易,按法律規(guī)定不應退還,且原告的違約行為導致車輛在此期間無法出售給第三人或正常營運,造成了實際損失,應由原告承擔。
法院受理該案后,梳理雙方的意見后,發(fā)現該案爭議的焦點就是原告繳納的1萬元到底是訂金還是定金?一般情況下,訂金是可以退回的,它通常被視為預付款,是一種支付手段,不具有定金的擔保性質。
如果雙方沒有特殊約定,當合同不能履行時,收受訂金的一方應當歸還訂金。而定金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可以退回,定金是一種擔保方式,旨在確保合同的履行。
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履行了合同義務,定金可以抵作價款或者收回;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違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違約,則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此外,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給付定金方也可以要求退還定金。該案原告訴稱自己繳納的是訂金非定金,而被告則認為是定金而非訂金,但雙方都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該筆錢到底是訂金還是定金。
因此,經過庭審后,法官召集雙方進行庭后調解,耐心的與原、被告釋理明法,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被告退回原告5000元并當場支付。
【人民說法】
法官提醒,訂金與定金雖音調相似,也只一字之差,但是意思確相差甚遠,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出現上述情形,在繳納資金的時候應約定如果合同不能履行是否予以退回,明確自己到底繳納的是“訂金”還是“定金”,以免發(fā)生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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