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離世是一件悲傷的事情,但是比起自然死亡、得病、意外等原因外,我們更難以接受親人的自殺,我們會更傾向于去將親人自殺歸結于某個外部的原因,即:誰的錯誤最終導致了親人自殺。這是為什么呢?
首先,如果接受“親人內心絕望才是根本原因”,就意味著他們可能一直在極端痛苦中掙扎,而自己卻未能察覺或幫助,這種認知會導致強烈的負罪感。與此同時,這還意味著親人即使如此絕望,都不愿意求助自己,這種認識會導致對自我和關系本身產生懷疑。
因此,將責任外化,有助于減輕上述的負面感受。
其次,尤其是父母,如果將孩子的自殺歸因于自己教育的失敗,會嚴重威脅他們的自我價值感并讓自己處于可能的自責當中。因此,要么怪學校、要么怪同伴、要么怪社交媒體,讓“失敗”顯得是可控外因造成的,而非自己的原因。
同時,父母被期待對孩子的成長與行為負主要責任。如果孩子出現極端行為,社會輿論和親友可能會把焦點放在父母的教育方式上。為了避免來自親友、鄰里甚至媒體的指責與非議,父母就更有動力強調外部因素。
最后,從非常功利的角度講,自殺若完全歸因于自殺者本身,那死亡帶來不了任何對于在世者的價值。而如果能夠怪罪某人,那么可以得到相應的賠償。
我們的行為到底是源自于保護我們心中所認為的自殺的這個人本身的利益,還是出自于保護自己的利益?這是評判自我行為的一把尺子。
站在親人的角度,我們于公于私都希望他們活著。但站在自殺者的角度想,或許他們所承受的痛苦已經超過了他們活著的意義,那么愿他們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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