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時中午到食堂吃飯
結果被魚刺卡傷
導致食道破裂、氣胸、胸腔感染!
這能算工傷嗎?
對此
人社和法院意見不一
最后怎么判↓
事件回顧
2014年6月28日星期六,在成都某中學任教的唐老師在學校安排下參加某次考試的監考工作,當天中午僅有半小時就餐時間。
據唐老師稱,自己匆忙到食堂去吃飯,遇到相關領導詢問工作情況,自己一邊吃飯一邊向領導介紹情況。吃第一口菜時,還沒意識到是魚,吞下去后就被魚刺卡著了,在吐不出來的情況下,立即前往省人民醫院急診。
治療過程中,唐老師病情加重,并引起了胸腔感染、氣胸、積液、血栓和肝功能受損等病癥。住院治療75天后才出院,花去費用6萬多元。出院診斷為:食道破裂伴右側液氣胸;縱隔胸腔感染;食道異物;左胸腔積液;右側腓靜脈脈管炎伴血栓;肝功能受損。
唐老師認為,事故當天的星期六是休息日,自己接受學校的統一安排加班當監考老師。在食堂吃工作餐的過程中發生傷害事故,應當屬于工傷事故,即向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事故認定。
2014年10月14日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市人社局認為,唐老師吃魚的行為與工作無關,其所受傷害是自己不慎而非工作原因,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5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
隨后,唐老師將人社局起訴至法院,請求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依法判決唐老師屬于工傷。
法院判決:屬于工傷
法院審理認為,唐老師為完成學校安排的考務工作,在學校規定的就餐時間、就餐地點就餐,應視為為完成其特定工作所涉及的相關區域的合理區域。
唐老師在參加本單位組織集體活動的時間和合理區域范圍內受到的事故傷害,可以被認為是全天工作的一個組成部分,屬于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傷害。
關于唐老師吃工作餐時因不慎被魚刺傷到是否影響工傷認定的問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了不得認定為工傷的三種情形,即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殘或自殺。職工工作中存在過失并非不認定工傷的法定情形,不影響其受傷與用人單位組織活動間的因果關系。人社主張唐老師因自身不慎受傷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的理由不成立。
據此,法院判決撤銷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唐老師被魚刺卡傷屬于工傷。
哪些情形可以被認定為工傷?
工傷認定情形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患職業病的;
■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視同工傷情形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資料 |申工社
編輯 |周夢真
*轉載請注明來自上海楊浦官方微信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