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介紹:從“技術骨干”到“倉庫管理員”的調崗風波
甲是某科技公司的技術骨干,入職5年來一直從事軟件開發工作,崗位穩定且業績突出。20XX年X月,公司突然以“業務調整”為由,單方面通知甲調崗至倉儲部擔任倉庫管理員,薪資待遇不變,但工作內容與甲的專業技能完全不匹配。甲多次與公司溝通,明確表示拒絕調崗,認為此舉系變相逼迫離職。公司則堅稱調崗合法,若甲不服從安排將視為曠工處理。最終,公司以甲“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甲認為公司調崗行為不合理,遂提起勞動仲裁,主張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賠償金。
二、裁判結果與理由
某法院裁判認為:
- 公司調崗行為缺乏合理性。雖然勞動合同中約定公司有權根據經營需要調整員工崗位,但調崗需符合“必要性、合理性”原則。本案中,甲的技術崗位與倉儲管理崗位無關聯性,且公司未能證明調崗的必要性(如業務調整的客觀證據),構成權力濫用。
- 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公司以甲拒絕調崗為由解除合同,但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甲存在違紀行為,且調崗本身不具合法性,故構成違法解除。
裁判結果:公司需向甲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約相當于2N工資,N為工作年限)。
三、法律分析:公司單方調崗的邊界在哪里?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北京大學法律碩士)提示:員工拒接調崗時,公司單方調崗的合法性需從以下三方面判斷:
1. 勞動合同是否有明確約定?
若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公司可根據經營需要調整員工崗位”,則調崗具備合同基礎。但需注意:
- 約定不能過于寬泛。如僅寫“公司有權調整崗位”而無限制條件,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條款。
- 調崗需符合“關聯性”原則。新崗位應與原崗位工作性質、技能要求相近,否則可能被認定為惡意調崗。
2. 調崗是否具備“必要性”與“合理性”?
某法院裁判傾向認為,公司單方調崗需滿足:
- 客觀必要性:如業務轉型、部門撤銷等,需提供具體證據(如董事會決議、審計報告等)。
- 合理性標準:薪資待遇不變、工作地點相近、不具侮辱性(如將高管調至保潔崗位顯然不合理)。
3. 員工拒絕調崗是否構成違紀?
若調崗合法,員工無正當理由拒絕可能構成違紀;但若調崗違法,員工有權拒絕,公司以此解除勞動合同屬違法。
俞強律師特別提示:
- 員工收到調崗通知后,應及時書面回復異議,并保留溝通證據(如郵件、錄音)。
- 公司若以“曠工”為由解除合同,需證明調崗合法且員工無正當理由缺勤。
四、風險提示
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調崗糾紛中,公司與員工的權益需結合證據綜合判斷,切勿自行處理復雜法律爭議。
五、俞強律師簡介
俞強律師 執業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具有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
執業證號:13101201210159547
專業榮譽:
- 2020年上海律師協會“金融證券保險專業認證”
- 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
-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實習導師
聯系方式:通過百度搜索“俞強律師”點擊進入律臨平臺,咨詢勞動合同、調崗爭議等法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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