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最常見的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比如親戚、朋友之間的借貸。
網友咨詢:
民間借貸的見證人應該承擔什么責任?
法戰波律師解答:
合同見證是民間常用的一種方法,主要是約束雙方當事人履行合同。見證人可以在借據或合同上簽字,但一般需冠以“見證人”字樣。民間借貸的見證人負法律責任,但是見證人的法律責任是作為證人的責任,僅僅起在場證明的作用,在必要時出庭作證,幫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實。見證人并不直接參與借貸雙方的權益關系,因此對債務人的債務賠償不負責任。
法戰波律師補充:
民間借貸案件中,保證人與見證人雖只有一字之差,但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截然不同。保證人指的是那些在合同或協議中承諾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人,主要職責是確保債務人能夠履行其合同或協議中的義務。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證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條 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戰波律師
北京聚賦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擅長疑難案件的代理和訴訟策略的提供,主要從事債權債務、房產糾紛、股權糾紛、合同糾紛以及婚姻繼承類糾紛案件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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