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2年4月,趙某因缺錢建房向張某借款現金25500元,并據此為張某出具借條一份。2025年2月,張某因病去世,其母親、妻子及三位子女共同要求趙某返還借款25500元。趙某承認借款事實,但以無錢還款為由拒不返還案涉借款,張某家人遂共同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
本院認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趙某向張某借款25500元,有借條、錄音及趙某的庭審陳述予以證實,事實清楚,該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有效。債權人去世,其合法債權并不會消滅,而是作為遺產進入繼承環節,故在張某去世時,依照法定繼承,第一順位繼承人開始繼承案涉合法債權,其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即作為原告要求債務人趙某返還案涉借款25500元并支付相應利息。
法官說法
債權屬于財產權的一種,具有可繼承性,并不會像人們所說的那樣“人死債銷”。當債權人去世后,其擁有的合法債權作為遺產的一部分,可以由繼承人繼承。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審理該類案件時要注意審查債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被繼承人是否在生前立下遺囑或遺贈協議。同時,繼承人還應當舉證證明其與被繼承人的法律關系,確定其具有繼承債權的資格,并按照法定繼承順序進行繼承。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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