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
轉自:女俠丁律師
一、前言
匹配《普法: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常見焦點問題》,對應人民法院案例庫中,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10則。
二、房屋租賃案例10則
1.某快餐公司訴寶清縣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2016)黑05民終744號
裁判要旨: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房屋進行裝飾裝修,裝飾裝修物的處理原則依租賃合同的效力狀態及終止原因不同而區別對待: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折價歸出租人所有;形成附合,出租人又不同意利用的,各自按過錯程度分擔現值損失;合同期屆滿時,承租人不得請求出租人補償裝飾裝修費用;合同解除時,由違約方承擔裝飾裝修物的殘值損失。
2.張某甲、朱某乙等訴邵某、朱某甲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2021)滬02民終4427號
裁判要旨:(1)在房屋租賃合同關系中,出租人有義務保障所提供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符合安全適用的標準。出租人允許承租人轉租房屋,并非對出租人權利義務的概括轉移。出租人的上述義務并未因房屋轉租而轉移給承租人。承租人將房屋轉租后,相對于次承租人來說,處于“出租人”的地位,對于次承租人同樣負有該義務。(2)若出租人和承租人均未盡到保障房屋附屬設施符合安全適用標準的義務,導致次承租人發生損害的,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行為構成侵權法上的過錯。次承租人可以基于侵權事實的存在,要求出租人和承租人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過錯程度,應當結合各自預防和防范風險發生的能力予以認定。
3.文某華、陳某莎訴江蘇某果超市公司、某果超市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2021)皖18民終1886號
裁判要旨:違約方在特定條件下,基于合同僵局的情形,有權申請法院終止合同的履行,但該主張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違約方主張終止合同是形成訴權,但并不能直接產生合同終止的效力。合同終止的時間應由人民法院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予以確定。
4.江門市純某某裝飾建材發展有限公司訴某某足浴城、蘇某盛租賃合同糾紛案——(2021)粵民申4430號
裁判要旨:在民法典施行前,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當承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轉租合同所約定的租賃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時,對于超出部分的約定的效力,在民法典實施后,人民法院應適用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條的規定,認定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事實并不影響轉租合同效力。至于轉租合同是否有效,則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第六章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部分相關規定來判定。
5.某商業公司訴某文化傳媒分公司、某文化傳媒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2020)滬02民終3179號
裁判要旨:承租人未依約支付租金且不實際占有使用租賃房屋,出租人已明確告知承租人解除合同并將行使合同權利收回房屋,且具備收回房屋的客觀條件的,出租人負有在合理期限內及時收回房屋的減損務。出租人長期不收回租賃房屋并主張高額占有使用費的,對其未履行減損義務所致的損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王某訴郭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2023)滬0113民初34603號
裁判要旨:出租人應當向承租人提供符合租賃用途,具有使用、收益價值的租賃物。出租人提供的房屋甲醛超標無法滿足租賃用途,甚至危害承租人健康安全的,承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并要求出租人退還租金及保證金。
7.陳某訴向某貴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2021)渝04民再5號
裁判要旨:(1)出租人履行房屋租賃合同,應當保證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租賃物存在權利瑕疵并導致房屋租賃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承租人有權解除房屋租賃合同。(2)因出租人和第三人權屬爭議導致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租賃房屋為另作其他經營活動而支出裝修費用的,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賠償相應損失。
8.某公司訴某酒店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2023)吉民再158號
裁判要旨:合同履行過程中,違約方的解除權。一般而言,違約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權。但是,在一些長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賃合同,在履行過程中,雙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許違約方通過起訴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時對雙方都不利。......違約方起訴請求解除合同的,符合下列條件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違約方不存在惡意違約的情形,即違約方不履行債務的原因,并非是有能力而不履行,而是喪失了履行能力;(2)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將對其明顯不利;(3)守約方拒絕解除合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約方解除合同的,其本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減少或者免除。同時,應當注意適用上述條款賦予違約方解除權是在滿足上述條件下可以依法通過訴訟行使解除權,而非任意解除權,不能僅憑違約方的意愿行使。
9.上海某工貿公司訴上海某科技公司、曹某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2014)滬一中民二(民)終字第648號
裁判要旨:出租方與承租方就租賃協議終止履行、廠房返還等事宜達成的協議,其權利義務的約定獨立于租賃協議。租賃標的物的違法性僅影響租賃協議效力,不影響雙方就租賃協議終止履行、廠房返還等事宜所達成協議的效力。
10.某建材公司訴某投資公司等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2020)滬02民終3014號
裁判要旨:出租人承諾辦理相關特殊證照或許可證并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裝修房屋,租賃雙方書面約定滿足條件后雙方再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較之一般房屋租賃合同具有租賃標的特定化,辦理證照、許可證專業化,簽訂前期協議涉及利益金額巨大等特點。特殊用途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由出租人裝修的,可以參照承租人裝修合同解除、無效時立法精神和處理原則,即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充分考慮出租人的資質、營業范圍、行業情況,雙方過錯大小等情況,謹慎平衡當事人利益。
三、結語
上述案例庫裁判規則,以“安全為底線、誠信為核心、效率為導向”重構房屋租賃市場的權責配置,其價值不僅在于統一類案裁判尺度,更在于:
為當事人提供行為預期:出租人需提升房屋合規管理能力,承租人應審慎評估裝修投入風險;
為行業治理注入法治基因:通過案例規則倒逼租賃合同標準化,減少因約定模糊導致的糾紛;
為營商環境優化奠基:以司法確定性保障租賃市場穩定性,促進物盡其用與交易安全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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