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6月17日訊 向朋友借款16萬元,出具借條后卻拒不償還,經法院判決仍拒不履行。近日,泰安市岱岳區人民法院依法將王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實施為期兩年的信用懲戒。
據了解,前期,王某因辦廠購買設備向好友范某借款16萬元,當時僅通過轉賬未立借條。2年后,范某催款時,王某補立借條但未還款。法院審理后判決王某償還本金及利息,但王某始終以無錢為由拒絕履行,且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在執行范某與被執行人王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經查,被執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四項)規定的“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四項)、第二條之規定,決定將被執行人王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失信期限兩年。
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并向社會公布;同時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征信機構通報,并由征信機構在其征信系統中記錄;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將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和相關部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將失信情況通報其上級單位、主管部門或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泰安市岱岳區人民法院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的規定,對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旅游、度假;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述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述行為的,可以向泰安市岱岳區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因生活或者經營必需而進行前述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準后方可進行。
閃電新聞記者 王迅 泰安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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