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幕降臨,蝎子燈在荒野中閃爍,看似普通的捕捉行為,卻觸犯了法律紅線。近日,靖遠縣法院審理了一起非法狩獵罪案件,被告人因捕捉野生蝎子獲刑。此案再次敲響警鐘,野生動物保護不容忽視,禁獵區、禁獵期、“三有動物”……這些關鍵詞背后,是每個人都應守住的法治底線。
案例簡介
2024年,被告人席某某在禁獵區、禁獵期內使用禁用工具蝎子燈、鐵鑷子等工具捕捉野生蝎子,后被民警現場抓獲。經相關部門鑒定:送檢蝎子均為蛛形綱蝎目鉗蝎科正鉗蝎屬條紋正鉗蝎,屬于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價值、科學價值和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即“三有動物”。
案件審理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物證、書證、鑒定意見等確鑿證據,還原了被告人非法狩獵的全過程。面對詳實的證據材料,被告人席某某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對自身行為的違法性及對生態環境造成的破壞表達了深刻懺悔,愿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經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席某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工具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依法應當懲處。被告人席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根據被告人席某某的犯罪性質、情節及認罪悔罪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條款被告人席某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管制三個月,并依法沒收涉案工具。
法官提醒
這起案件不僅是對非法狩獵者的嚴正懲戒,更是對全社會的深刻警示——野生動物并非“無主之物”,它們的生存與生態安全緊密相連。無論是蝎子、青蛙,還是麻雀、壁虎,凡是列入“三有動物”名錄的物種,非法捕捉將構成犯罪!敬畏自然,守法而行,別讓一時的貪念,毀掉我們共同的家園。
來源:靖遠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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