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體記者 劉建強 通訊員 林志深
市民購買無標簽“泡酒”并舉報商家無證生產,市場監管部門以“自行整改、情節輕微”為由不予立案。行政復議機關以執法機關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裁量失當為由,撤銷其不予立案決定,責令重新調查處理。此案精準校正了食品安全領域“違法情節輕微”的裁量基準。
2024年4月,市民陳先生向某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監局”)投訴舉報:其在某燒酒店購買了無任何產品標簽信息的“泡酒”,且該店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資質。陳先生要求市監局責令商家退賠貨款,并查處違法行為。市監局隨即現場核查,調取了該店的《營業執照》、經營者身份及健康證明,確認該店已停止泡制銷售行為,經營者也承認了此前存在相關行為。
2024年5月6日,市監局以“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為由,對陳先生舉報事項作出不予立案決定。陳先生不服,申請行政復議。
復議機關經審理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除特定豁免情形外,從事食品生產必須取得許可,而市監局現場核查材料中,缺失涉事燒酒店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資質材料;市監局未明確指明商家具體違反的法律條款,也未核實案涉“泡酒”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經營金額、獲利情況、是否流入更多消費者等事實的情況下,直接適用“輕微免罰”規則作出不予立案決定,顯屬事實認定不清、主要證據不足,屬于濫用裁量權。
最終復議結果是,撤銷市監局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責令市監局在法定期限內對陳先生的舉報事項重新調查處理。
短評:一瓶無證無標的“泡酒”,折射出食品安全監管的敏感神經。復議利劍出鞘,直指執法環節的核心疏漏——未查資質輕言“無證”,未核情節妄斷“輕微”。糾錯之判,不僅為消費者權益撐腰,更清晰劃定了“輕微免罰”的嚴格適用邊界:食品安全監管容不得絲毫懈怠與模糊裁量。每一次對執法偏差的精準校正,都是對“最嚴謹標準、最嚴格監管、最嚴厲處罰、最嚴肅問責”食品安全治理體系的堅實捍衛,守護的是萬家燈火下的安心餐桌。法治的剛性,正體現在這不容打折扣的執法尺度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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