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下住戶反映天花板滲漏,
業主返家發現污水漫溢,
新房未入住即遭損毀,
這場“無妄之災”究竟該由誰負責?
近日,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侵權責任糾紛案。
2019年,蔣某購置某小區1棟2002號房。2023年年初,蔣某對購置新房裝修完畢,后對房屋進行空置,至今未予入住。
2024年5月28日上午6點34分,樓下1902號房業主告知蔣某,從昨晚開始其客廳天花板一直漏水。同日上午7點半左右,蔣某家人到屋內查看情況,發現家里公共衛生間下水道堵塞導致反水,全屋所有地板及家具均被糞水污染,臭味難聞。蔣某立即呼叫物業管家解決,物業安排人員對蔣某房屋內洗手間下水道進行疏通,從下水道中挖出內褲及衛生巾等擁堵物,該擁堵物系導致下水道堵塞的直接原因。此后,蔣某對全屋進行多次消毒清理,但屋內原裝修木地板、墻壁及家具均需重新裝修、購買,房屋也無法正常入住,使其受到巨大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
蔣某認為,案涉房屋同一棟單元樓21至29層住戶,均為單元樓內排污下水道的共同使用者、維護者,蔣某自購置案涉房屋后從未正式入住,故致使下水道堵塞的擁堵物應系上述住戶所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蔣某將21至29層共14名住戶訴至法院,要求其共同賠償因水管堵塞而導致的相應損失。
樓上部分住戶辯稱,在案涉房屋堵塞時,并未居住在該小區,其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侵權責任糾紛,被追責方共有9戶,各戶除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需要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根據查明的事實,案涉房屋主要堵塞物為衛生巾、內褲。2702號房業主陳某甲、陳某乙提供用水表單顯示2024年4月-8月用水量為0,可以證實兩人未實際使用衛生間,該戶兩人無需承擔侵權責任。2102號房業主黎某提供的證據顯示2024年6月12日抄表用水量7噸,即使可以排除黎某未實際居住,但不能排除其未使用衛生間,因此,黎某不能免除其侵權責任。2302號房業主闕某提交證據證實其已于2021年與該房另一位業主羅某離婚,離婚后該房屋歸羅某所有,其并非該房屋的所有權人,亦未居住使用該房屋,闕某無需承擔本案的侵權責任,該戶責任由羅某一人承擔。綜上,除被告陳某甲、陳某乙、闕某三人,其他8戶共11名業主在不能證明自己免責的情況下,應推定存在過錯,為本案侵權責任的主體。
蔣某系案涉房屋的所有人,自2023年年初完成裝修后,未入住,因樓下住戶家漏水才被告知房屋受損,其對自有財產疏于管理,對損失的擴大具有一定責任,據此,法院酌定蔣某自行承擔20%的責任。
經司法鑒定,案涉房屋工程修復造價總金額為46716.46元。蔣某支付鑒定費70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對于蔣某的其余損失,按戶平均承擔責任。蔣某樓上共有9戶,2702號房業主無需承擔責任,剩余8戶平均承擔責任。每戶承擔蔣某財產損失46716.46元及鑒定費7000元的80%即5371.65元。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8戶業主平均承擔80%侵權責任,分別向蔣某支付賠償款5371.65元。黎某不服,提起上訴,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現判決已依法生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具體到本案,造成蔣某房屋受損的原因主要是下水道堵塞造成衛生間反水。依照常理推定該堵塞情形為20樓以上居住使用的住戶所導致。若樓上住戶可以提供反水近期無用水記錄,則可以證明未實際使用衛生間,進而達到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目的。
作為共用同一衛生間下水管道的上下樓鄰居,應當共同履行維護義務,確保管道暢通和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為避免類似糾紛,物業公司需定期對公共管道進行專業疏通維護,鄰里之間也應當文明使用下水設施,杜絕隨意傾倒雜物等不當行為。共建整潔舒適的居住環境才能維系和諧友善的鄰里關系。
來源: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法院
作者:周澤榮
編輯: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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