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旭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訴劉某亮競業限制糾紛案
——不掌握商業秘密或者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勞動者不屬于法律規定的競業限制人員
入庫編號2025-07-2-186-002
關鍵詞 民事 競業限制 普通勞動者 商業秘密 競業限制人員
基本案情
原告南京旭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旭某餐飲公司)訴稱:被告劉某亮原系南京旭某餐飲公司員工,在職期間從事冷菜廚師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及競業限制協議,同時劉某亮向該公司提交放棄繳納社保申請書。劉某亮離職后,違反競業限制的約定,入職其他餐飲公司從事與南京旭某餐飲公司有業務沖突的工作,并且向社保部門投訴,導致南京旭某餐飲公司為其補繳了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金,劉某亮應當返還在職期間每月已收取的人民幣1000元(幣種下同)社保補貼的50%。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劉某亮返還原告南京旭某餐飲公司繳納的社會保險補貼49000元(1000×98×50%);2.被告劉某亮支付原告南京旭某餐飲公司競業限制違約金10000元;3.被告劉某亮賠償原告南京旭某餐飲公司經濟損失91753元。
被告劉某亮辯稱:1.南京旭某餐飲公司從未向劉某亮支付過社保補貼,故無需返還。2.劉某亮離職后未在南京旭某餐飲公司附近上班,且離職后從事的菜品制作與在該公司從事的菜品制作不一樣,未給其造成任何損害。3.南京旭某餐飲公司未對劉某亮進行過培訓,也從未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故請求駁回南京旭某餐飲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2月22日,劉某亮入職位于江蘇省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南京旭某餐飲公司并從事涼拌黃瓜、水煮毛豆等冷菜制作工作,其于2022年5月13日離職。劉某亮在職期間,雙方簽訂了數份勞動合同,最后一期勞動合同期限為2022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13日。
其間,劉某亮多次向南京旭某餐飲公司出具載明自愿放棄單位為其申報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申請書。雙方分別于2019年2月22日、2020年2月23日簽訂《保密及競業禁止協議》,載明:“一、1.對南京旭某餐飲公司(甲方)提供給劉某亮(乙方)或乙方在受雇期間以其它方式直接或間接接觸的技術信息(諸如烹調方法、配方、技術訣竅、管理文件、管理流程、研發項目或類似項目),以及其它任何方面的秘密或專有的信息或數據(下稱保密資料),乙方承諾僅將該等保密資料用于完成其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務,并在甲方要求時立即將保密資料及所有復制品交還甲方。乙方進一步同意,未經甲方事先書面授權,不直接或間接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傳播、公布、發表、傳授、轉讓、交換或傳送任何保密資料;2.乙方在此同意就上述保密義務應由甲方向其支付的補償金已經包括于支付給乙方的工資;3.乙方在本條款項下的義務為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以及甲方與乙方的雇用關系終止后2年內繼續有效。二、乙方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進行或牽涉進任何在任何方面與甲方業務相競爭或相似的業務;三、乙方如違反本協議,乙方因此所取得的利益將歸甲方所有,且乙方應向甲方賠償5000-10000元的違約賠償金,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所賠償的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的實際損失,則甲方將有權就其間的差額向乙方追償等?!?/p>
劉某亮于2022年5月13日離職后,2022年7月至2023年2月在南京市玄武區的一家酒店從事配菜等工作,2023年2月至本案一審時在南京市雨花臺區的一家酒店從事冷菜廚師工作。南京旭某餐飲公司未向劉某亮支付過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2023年4月13日,南京旭某餐飲公司向南京市江寧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裁決劉某亮返還社會保險補貼49000元,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10000元及賠償損失91753元。南京市江寧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45日未結束裁決,根據南京旭某餐飲公司的申請,該仲裁委員會于2023年7月6日作出寧勞人仲案字(2023)第2553號仲裁決定書,決定終結審理該案。南京旭某餐飲公司遂提起本案訴訟。
江蘇省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4日作出(2023)蘇0191民初7212號民事判決:駁回原告南京旭某餐飲公司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南京旭某餐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0日作出(2024)蘇01 民終1476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劉某亮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的競業限制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睋耍倶I限制的人員應當是確實或者有條件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人員,一般包括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研究開發人員及技術員工、管理部門人員、財會、秘書人員、重要崗位的工人等。鑒于競業限制導致勞動者在約定時間內不能從事擅長或者熟悉的工作,對勞動者的生存、就業造成顯著影響,其適用范圍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予以確定。實踐中,認定勞動者是否屬于競業限制人員范圍,應當重點考量勞動者是否掌握商業秘密或者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如果勞動者“無密可?!?,即使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也不負有競業限制義務。
本案中,雖然劉某亮與南京旭某餐飲公司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但劉某亮僅是一名從事涼拌黃瓜、水煮毛豆等普通冷菜制作的廚師,不足以證明其接觸用人單位的保密信息,南京旭某餐飲公司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劉某亮在工作期間獲取了菜品制作技術秘密。南京旭某餐飲公司將劉某亮納入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不當限制了劉某亮的權利,協議應屬無效。故對南京旭某餐飲公司主張劉某亮支付違約金并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關于劉某亮應否返還南京旭某餐飲公司社會保險補貼49000元。本案中,南京旭某餐飲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向劉某亮支付過社保補貼,且劉某亮明確表示不予認可,故對其主張劉某亮返還社保補貼的訴訟請求,亦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競業限制導致勞動者在約定時間內不能從事擅長或者熟悉的工作,對勞動者的生存、就業造成顯著影響,其適用范圍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予以確定。實踐中,認定勞動者是否屬于競業限制人員,應當重點考量勞動者是否掌握商業秘密或者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不掌握商業秘密或者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勞動者不屬于法律規定的競業限制人員,用人單位以與上述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且其未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為由,主張勞動者承擔競業限制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23條、第24條
一審:江蘇省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23)蘇0191民初7212號(2023年12月14日)
二審: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蘇01民終1476號(2024年3月20日)
來源:人民法院報·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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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體編輯: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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