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賞男主播:
8個月金額超過700萬元
福建女子洪梅琳(化名)1977年出生,是一名家庭主婦。潘曉安(化名)1998年出生的,是某短視頻平臺男主播。
2020年6月至2021年2月,洪梅琳用本人及其母親的賬號向潘曉安進行打賞,金額超過700萬元。其中,每月打賞金額從三萬余元至一百余萬元不等。
法院查明,該案還存在案中案。其丈夫起訴前,潘曉安與洪梅琳存在借貸糾紛。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潘曉安向洪梅琳及母親賬戶轉賬187萬元,要求洪梅琳承擔還款責任。法院判決洪梅琳償還潘曉安借款本金50萬元及逾期利息,二審維持原判。在潘曉安起訴要求洪梅琳返還借款并強制執行后,女子丈夫以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起訴潘曉安,要求撤銷洪梅琳的直播打賞。
某平臺上的男主播(圖文無關)
丈夫表示,妻子打賞他并不知情,這些打賞資金來自夫妻共同財產,他有權追回。
而潘曉安在明知女方有配偶的情況下,長期誘使洪梅琳將大額資產通過“打賞”的方式轉移給自己,其行為有違公序良俗。洪梅琳并未對自己的打賞行為進行答辯。
男主播:不存在婚外情 打賞是網絡消費
潘曉安表示,洪梅琳在短視頻平臺充值的行為是網絡消費,打賞行為是是針對讓打賞者獲得精神滿足的直播表演,接受打賞方并非無償獲得打賞,其提供了直播服務。且兩人僅為主播與粉絲關系,不存在婚外情等違反公序良俗的關系。期間,丈夫并未感受到積蓄減少對家庭生活造成影響,洪梅琳有權使用夫妻財產消費。
法院判決:駁回女子丈夫訴求
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法院認為,洪梅琳觀賞直播,并根據《用戶充值協議》購買虛擬禮物對直播進行打賞。在直播、打賞結束后,平臺再按其與主播的相關約定對用戶打賞的虛擬禮物進行結算,由短視頻平臺向平臺主播支付相應報酬。主播潘曉安并非直接從洪梅琳處取得相關款項,與洪梅琳形成合同關系的是某短視頻平臺,并非主播潘曉安。
判決:駁回原告丈夫訴訟請求,6萬多元案件受理費由丈夫負擔。該判決已生效。
律師解讀:若存在婚外情、超出家庭合理開支會判返還
上海市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孫宇昊律師表示,女子打賞動機是“追求內心愉悅”,且無證據表明其與主播存在婚外情、私下交易或情感糾葛,打賞僅為娛樂消費,不涉及不當目的。同類案件中,若打賞伴隨婚外情、私下親密互動或情感糾葛,法院可能因行為違背公序良俗或構成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而判決返還。
來源 | 廣州日報
監制 | 李金鋒 李潔敏主編 | 彭丹編輯 | 杜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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