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廣東某市居民聶某,購買了一輛電動汽車。為了便利使用,其想要在自己享有使用權的小區地下車位上安裝電動汽車充電樁。根據相關程序要求,供電公司要給居民安裝充電樁,除了要考慮安全和環保等要求外,一個必備條件是,由小區物業出具同意安裝電動汽車充電樁的證明。而聶某多次向物業公司申請出具同意安裝電動汽車充電樁的證明,均被物業公司拒絕。物業公司提出,在小區地下車庫安裝電動汽車充電樁,涉及小區業主對小區公共資源的共同利益,物業公司無權出具相關證明。而且,小區建成已久,充電樁安裝、接電、使用過程中可能存在安全隱患。此外,車位為人防車位,要出具同意安裝充電樁的證明,還得先確保充電樁的安裝、使用不會破壞人防工程相關功能。雙方爭執不下,聶某就把物業公司告上了法院。
【說法】法院認為,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大力發展新能源汽車產業,對促進節能減排、防治大氣污染具有積極意義。國家相關部門發布的部門規章等均要求物業服務企業在充電設施建設時發揮積極作用。因此,小區的物業公司應當積極響應國家節能減排舉措,在業主申請充電設施建設時予以配合。此外,業主為了車輛充電的日常需要,在自有車位上加裝充電設施,是為了更好地利用車位,該行為也不涉及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不屬于民法典規定的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
至于物業公司所說,充電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可能破壞人防工程相關功能等理由,并不影響物業出具同意安裝的證明。因為出具證明是安裝充電樁的必備程序,不是唯一程序。車位是否具備安裝充電樁的條件,后續還要由供電公司等相關部門依據現場勘查情況進行判斷。
綜合以上,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應當為聶某出具同意在其使用的車位上安裝充電樁的證明。
法官提示,近年來,國家大力發展新能源汽車產業,對保障能源安全、促進節能減排、保護生態環境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而物業服務企業不應對居民需求消極應對、一推了之。如果業主安裝充電樁后物業服務公司發現充電設施存在安全隱患,也可以及時行使物業管理職權予以制止、糾正。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本報記者金歆整理)
《 人民日報 》( 2025年06月19日 1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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