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無人機噴灑除草劑“誤傷”隔壁藕塘受損農戶獲賠17萬元
本報訊 噴灑農藥是農業生產管理的重要環節,近年來,越來越多的農戶選擇效率高、效果好的植保無人機噴灑農藥。但受操作技術、自然環境等因素影響,無人機噴灑作業常常發生“誤傷”事故,由此引發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近日,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馬某在宜興某村承包了一大片農田種植蓮藕,鄰地是許某種植的小麥、水稻等農作物。2023年7月7日,馬某發現蓮藕大面積枯黃,想起前幾日隔壁田地里曾有無人機作業噴灑除草劑,懷疑與此有關,遂報警。民警勘查現場后建議馬某尋找專業人士確認藕塘受損原因,馬某便向宜興市農業農村局尋求幫助。2023年7月13日,農業農村局工作人員帶領宜興市植物保護植物檢疫站技術人員實地查看藕塘,初步判斷藕塘受損原因為除草劑漂移。
后馬某與許某就賠償問題協商無果,馬某遂于2024年7月訴至法院,并申請對藕塘的損害原因及損失進行鑒定。許某辯稱,馬某沒有直接或間接相關聯的證據證明是其所致,應當駁回馬某的訴請。
經專業機構鑒定,該藕塘受損現象與稻田除草劑對藕塘損害的后果高度吻合;藕塘損害場景與西側稻田無人機施藥的非靶向漂移藥害特征高度吻合;損害面積約40畝,案涉蓮藕經濟損失為17.28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本案中,關于馬某藕塘損失與許某施藥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問題,根據鑒定報告,通過藥害現象、時間等情況,再結合雙方區域的地理位置等,可以確認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可能性極大。在許某未到庭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兩者不存在因果關系的情況下,應當推斷出對許某不利的法律后果,許某應當對馬某的損失進行賠償。綜上,法院依法判決許某賠償馬某藕塘損失17.28萬元。
一審判決后,許某提起上訴。經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由許某賠償馬某17萬元。現許某已全部履行完畢。
(李遠)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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