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安全統籌是指車主在駕駛的過程中,因為事故造成車輛的全部或部分損失統籌公司應當依照統籌合同予以賠償。
網友咨詢:
購買了機動車安全統籌,還是否需要購買交強險?
廖乾根律師解答:
需要。
機動車安全統籌是指車主在駕駛的過程中,因為事故造成車輛的全部或部分損失統籌公司應當依照統籌合同予以賠償。國家“鼓勵運輸企業采用交通安全統籌等形式,加強行業互助,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車輛統籌運營機構缺少精算技術,不能準確地確定費率水平,也不能科學地提取責任準備金,無法保證其有持續的、充足的賠償能力。由于沒有專業監管機構與法律約束,車輛統籌運營不透明。“車輛統籌單”的出單方不是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當公司出現撤銷、破產等重大危機時,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交強險是我國首個由國家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廖乾根律師補充: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或者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后,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法律依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 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廖乾根律師
四川川滇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認真做事,真誠做人,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及時追蹤案件進展,和當事人密切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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