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6月19日訊近日,浙江臺州一家餐館,店主因店內生意繁忙無暇照看在店內玩耍的孩子,一名客人竟給幼兒灌下50多毫升的啤酒。幼兒隨即出現面色潮紅、多處皮疹等不適,家人匆忙送醫,所幸處置及時才未釀成大禍。“幸好送來得及時,不然后果不堪設想。”兒科醫生李某強調,兒童絕對不能飲酒,哪怕是一點點。孩子母親陳某表示,事發當時她正在后廚洗菜,聽到丈夫大聲喊叫才跑出來,“看到孩子滿臉通紅,我當時就嚇壞了,立馬抱起孩子往醫院跑。”這名姓王的顧客則表示:“我以為就是啤酒,度數不高,應該沒什么問題。而且我老家那邊,小孩子沾點酒也是常事。”對于幼兒父母要求賠償醫藥費的要求,王某表示:“醫藥費我肯定會出,但我真的不是故意要傷害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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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山東尚曜律師事務所李少霞律師從法律角度進行了分析和解讀:
一、從刑法視角審視,灌酒者的行為可能觸犯我國刑法多項罪名,具體罪名的認定需結合案件細節及危害后果的嚴重程度進行綜合判斷。根據媒體報道,涉事幼兒被灌酒后出現面色潮紅、多處皮疹等明顯不適癥狀,部分皮疹甚至已經潰爛成片,后經緊急送醫才脫離危險。這種身體損害程度是否構成刑法意義上的輕傷或輕微傷,需要依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由專業法醫機構進行鑒定,這將直接影響對灌酒者行為的刑事定性。
根據《刑法》第293條規定,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法律專家在接受采訪時指出,若幼童經鑒定未構成輕微傷以上傷情,但灌酒者存在主觀故意行為,可能觸犯尋釁滋事罪。本案中,灌酒者擅自給非親非故的嬰幼兒灌酒,客觀上實施了隨意騷擾他人的行為,且造成了幼兒身體不適及送醫救治的后果,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秩序,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
若法醫鑒定顯示幼兒的酒精中毒癥狀構成了輕微傷以上傷情,則灌酒者的行為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在本案中,灌酒者作為成年人,應當預見到給嬰幼兒灌酒可能造成傷害后果,卻仍然實施該行為,主觀上至少存在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考慮到嬰幼兒身體的特殊脆弱性及酒精對其健康的影響遠甚于成人,即使灌酒量不大,也可能被認定為情節嚴重。
二、從民事法律角度審視,灌酒者的行為已構成對嬰幼兒健康權的明顯侵害,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我國《民法典》第1165條明確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本案中,灌酒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或應知酒精對嬰幼兒的危害性,卻仍然實施灌酒行為,主觀上存在明顯過錯。盡管灌酒者辯稱其行為僅是逗弄孩子且非故意傷害,但根據侵權責任法的基本原理,過失侵權同樣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所謂過失即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損害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
具體到責任構成要件,灌酒者的行為完全符合侵權責任的四要素:首先,灌酒者實施了積極的加害行為——主動給嬰幼兒灌酒;其次,造成了損害后果——嬰幼兒出現酒精中毒癥狀及皮膚過敏反應,需醫療干預;再次,灌酒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醫學證據已明確酒精攝入是導致嬰幼兒不適的直接原因;最后,灌酒者主觀上存在過錯,即使其聲稱無傷害故意,但作為成年人應當預見給嬰幼兒灌酒的風險卻未予足夠重視。值得注意的是,灌酒者提出的老家習俗抗辯理由不能免除其法律責任,因為良俗原則要求民事活動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危害他人健康的行為即使在某些地區被視為習俗,也不能成為免責事由。
關于損害賠償范圍,依據《民法典》第1179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在本案中,幼兒父母可以主張的賠償項目包括但不限于:已經發生的急診醫療費用、后續可能需要的復查費用、因照顧患兒導致的誤工損失、往返醫院的交通費用等。若經專業醫療機構評估,該酒精攝入行為對幼兒造成了長期健康影響或發育障礙,還可主張殘疾賠償金及相關康復費用。此外,考慮到灌酒行為對幼兒及父母造成的精神痛苦,依據《民法典》第1183條,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閃電新聞記者 郝彬潔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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