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24)粵16刑更1159號
罪犯謝*城,男,2000年7月31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廣東省梅州市平遠縣,中專文化,現在廣東省河源監獄服刑。廣東省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9日作出(2022)粵1402刑初6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謝*城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判決生效后,于2022年2月23日交付監獄執行刑罰。刑期執行至2026年11月3日。
執行機關廣東省河源監獄于2024年12月5日提出減刑建議,報送本院。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執行機關廣東省河源監獄認為,罪犯謝*城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紀律,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和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生產勞動,努力完成生產任務,確有悔改表現,向本院提請對罪犯謝*城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經審理查明,罪犯謝*城在服刑考核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紀律,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和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生產勞動,努力完成生產任務,表揚5次,剩余考核分195分。以上事實有罪犯服刑期間改造考核檔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證實。本院認為,罪犯謝*城確有悔改表現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執行機關提請對該罪犯減刑的建議合法,應予以采納。
綜合考慮對該罪犯減刑幅度從寬或從嚴掌握的具體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百三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法釋[2016]23號)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審查財產性判項執行問題的規定》(法釋[2024]5號)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裁定如下:對罪犯謝*城予以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刑期執行至2026年6月3日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廣東省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
發布日期 2025-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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