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執行懸賞公告
本院在執行李莉與周方、周玉臣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根據申請執行人李莉的申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特發布懸賞公告。
被執行人:周方,女,1993年1月10日出生,滿族,戶籍地址遼寧省葫蘆島市興城市堿廠鄉朱家村代家屯69號,公民身份號碼21148119930110**22。
被執行人:周玉臣,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滿族,戶籍地址遼寧省葫蘆島市興城市堿廠鄉朱家村代家屯69號,公民身份號碼21148119661018**18。
執行案號:(2025)云2901執3254號。
執行依據:(2024)云2901民初2618號《民事判決書》。
執行標的:執行款311524元。
凡提供本院尚未掌握的被執行人周方、周玉臣可供執行財產線索的,申請執行人承諾支付執行到位標的10%作為懸賞金。
本院將對提供財產線索的人員身份及其提供的有關情況予以保密。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同時,本院再次規勸被執行人周方、周玉臣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否則本院將視情節對被執行人采取司法拘留、罰款等強制執行措施,涉嫌構成犯罪的,將移交有關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聯系人:李法官
舉報電話:0872-2115195
郵寄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關街道天寶街31號大理市人民法院執行局409室。
郵政編碼:671000
2025年6月19日
來源:大理市人民法院
編輯:韓玉婷
值周:胡亞玲 楊丹妮
主編:李勝
生態環保普法宣傳小知識(機動車排放檢驗常見的違法情形)
十二、機動車排放檢驗常見的違法情形——未按照標準要求測量環境溫度、環境濕度和大氣壓力等參數,致使排放結果失實
該行為屬于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依法應當行政處罰。
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嚴重污染環境的,構成污染環境罪;如果同時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例:一檢測機構汽油車和柴油車檢測線的溫濕度計置于工位操作間中,未與被檢車輛處于同一環境中。在調閱相關柴油車的檢測記錄時發現,兩份檢測報告環境參數一致,均為溫度27.5℃、大氣壓100.1kPa、相對濕度48%。根據檢測站站長敘述,由于溫濕度計發生故障,所以溫度、大氣壓、濕度等環境數據都顯示恒值。執法人員進一步抽查車輛檢測報告單記錄時發現,兩份檢測報告環境參數一致,均為溫度27.5℃、大氣壓100.1kPa、相對濕度48%。檢測機構使用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的環境參數。根據《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GB3847-2018)附錄B4.5章節,氮氧化物排放是否合格的判定與環境濕度、大氣壓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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