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舉行新聞發布會,對將在9月1日起施行的《內蒙古自治區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解讀。
據自治區公安廳交通管理總隊有關負責人介紹,《條例》要求嚴格進行源頭管控,明確規定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及其充電器、電池、電動機等零部件和安全頭盔,必須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電動自行車必須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CCC認證),并標注認證標志,禁止銷售未獲得認證的電動自行車。
銷售者需在經營場所或網店主頁面公示認證信息,建立進貨和銷售臺賬,履行告知義務。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非法改裝,包括拆除限速裝置、拼裝更改車架、更換影響安全的部件(如電機、電池組)、加裝車篷車廂、改變車輛編碼等。
《條例》確立了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制度。車輛需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并取得號牌后,方可上路行駛。登記和發放號牌不收取任何費用。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采取增設服務點、推行“帶牌銷售”、開通網上辦理、依托政務服務中心等多種便民措施,簡化程序,就近便捷辦理。
《條例》要求設置過渡期,穩妥處置在用非標車。對于《條例》施行前購買并已取得號牌的電動自行車,其號牌繼續有效,所有人可自愿換領新號牌。
對于《條例》施行前購買且符合國標但未上牌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需在《條例》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登記上牌。
對于《條例》施行前購買的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需在《條例》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過渡期通行號牌。該號牌有效期為5年,期滿后車輛不得再上路行駛。
《條例》對電動自行車道路通行行為進行了規范。明確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當年滿16周歲,并遵守相關通行規定;明令禁止醉酒駕駛、逆向行駛、牽引攀扶、手中持物或雙手離把、駛入禁行區域、駕駛改裝、拼裝、加裝電動自行車等危險行為。同時,鼓勵駕駛人和搭載人規范佩戴安全頭盔,并規范了載人載物要求,明確搭載六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應當采取使用安全座椅等保護措施。
《條例》還要求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和充換電設施建設納入相關規劃,加大投入。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應施劃非機動車道,不得擠占。同時,為呼應《內蒙古自治區消防條例》等相關規定,明確禁止在建筑物門廳、疏散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或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禁止攜帶電動自行車以及電池進入電梯轎廂。
《條例》鼓勵生產者、銷售者、維修者通過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廢舊和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嚴禁隨意丟棄廢舊電動自行車和電池,廢舊電池按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規定處置。
據介紹,《內蒙古自治區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已于2025年5月29日經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并于2025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標志著內蒙古自治區電動自行車管理正式步入法治化、規范化的新階段。
▌來源:內蒙古青年
編輯:胡夢瑩
編審:趙宗杰 張革
終審:劉暢 雷建軍
總監制:肇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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