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晨的馬路,本應是通往校園的尋常路途。
然而,卻成了兩個花季少年家庭的永恒噩夢。
15歲的小南騎著電動自行車,
后座載著16歲的同學小樂沿著人行橫道過馬路。
誰曾想,一輛疾馳而來的小轎車,
以高達109km/h的速度,狠狠撞碎了這平靜的早晨。
近日,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交通肇事案件。
2024年3月,王某駕駛小型轎車上班途中,恰遇小南駕駛兩輪電動自行車搭載其同學小樂沿人行橫道過馬路。因王某駕駛的小型轎車車速過快與電動自行車相撞,小樂遭受嚴重顱腦損傷,年輕的生命戛然而止。小南雖僥幸生還,但也身負輕傷一級。兩個家庭,瞬間被拋入痛苦的深淵。
交警部門認定小型轎車在事故發生時的行駛速度為109km/h;王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責任,小南承擔次要責任,小樂無責任。
悲痛欲絕的小樂父母,在刑事審判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他們將王某、小南及其父母、以及王某車輛的保險公司一同告上法庭,索賠120余萬元。
焦點也落在了小南身上:這個同樣受傷的少年,需要為同學的死亡負責嗎?他搭載同學的行為,能否算作“好意”而減輕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法懲處,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一年。
事故發生時小南和小樂均滿15周歲,能夠且應當對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的危險性和注意事項有一定認知,但小南仍駕駛電動自行車搭載小樂出行,依據《民法典》“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之規定,小南對小樂的死亡結果承擔一定責任。
小南能否適用“好意同乘”相關規定來減輕責任?法院認為涉案車輛為電動自行車,不符合“好意同乘”條款中所規定的“非營運機動車”范疇。且小南未滿16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并搭載已滿12周歲的小樂,違反了《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關于“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可以搭乘一名12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搭乘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應當使用安全座椅……”的規定。因此,小南不能適用“好意同乘”條款減輕責任。
同時,小樂明知自己已滿12周歲不得搭乘電動自行車仍然搭乘,并在騎行過程中未佩戴安全頭盔,與其自身傷害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且擴大了損害后果,應對自身損害承擔一定責任。
經認定,小樂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07余萬元。考慮本案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結合事故認定書,判決由王某承擔77.5%的賠償責任,小南承擔17.5%的賠償責任,小樂自擔5%的責任。
法院判決后,3方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電動自行車因其輕便快捷,已成為眾多市民的出行選擇,然而,部分家長卻對未成年人騎行電動自行車掉以輕心,甚至默許他們獨自騎行。在此提醒,悲劇往往源于一次“沒關系”的僥幸。切勿因一時便利或心軟,默許、放任未達法定年齡、缺乏安全技能的未成年人騎行電動車。在日常生活中,家長及學校需加強對未成年人交通出行安全的教育和引導,培養孩子文明、安全出行習慣。只有大家共同努力重視,才能最大程度避免下一個悲劇。
法律紅線不可觸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明確規定,
駕駛電動自行車,駕駛者必須年滿16周歲。
未滿16周歲騎行,不僅是冒險,更是違法!
!!!請記住!!!
未滿12周歲,不可駕駛自行車上路
未滿16周歲,不可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
未滿18周歲,不可駕駛摩托車上路
來源:綜合自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法院、湖南法治報
作者:曾雨田 周嫵妍 陳潔
編輯:有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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