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本報訊 記者孫立昊洋通訊員劉彬 在交通事故引發的賠償糾紛中,當受害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時,侵權方以“喪失勞動能力”為由拒絕賠償其誤工費,能否得到法律支持?近日,陜西省漢中市城固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24年7月12日,64歲的王某在騎自行車時被張某駕駛的轎車撞傷,交管部門認定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駕駛的小型轎車在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王某治療終結后,將張某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9862.6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誤工費賠償需滿足兩個要件:一是受害人存在誤工時間,需由醫療機構出具證明或經司法鑒定確認;二是受害人有實際收入減少,需提供勞動合同、工資發放記錄、納稅證明等證據。對于超退休年齡人員,若其能證明事故發生前仍在從事勞動并獲取報酬,且因傷導致收入中斷,則應支持誤工費主張。本案中,王某提交了勞動合同、工資銀行流水、工資發放記錄等證據,足以證明其勞動能力及收入減少事實。最終,法院依法判決由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16435.8元。
辦案法官表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因交通事故受傷后,是否有權請求賠償誤工費,不能僅憑年齡一概而論,而應重點審查其是否存在因誤工導致的實際收入減少。法院在裁判時會綜合考慮受害人的勞動能力、收入來源、行業慣例及個體健康狀況,并要求雙方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因此,建議超齡勞動者及時固定勞動證據,侵權方亦需理性抗辯,共同維護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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