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江蘇新聞
“單次釣魚5小時入場費1680元”
“釣中‘標魚’獲得500元至30萬元獎勵”
看似高端的釣魚競技
實則是以高額“回報”為餌的賭博局
近日,鎮(zhèn)江丹陽法院審理了一起
披著“釣魚場”外衣的非法賭博案件
所謂“標魚”,是指在青魚身上綁定特殊標記,每條魚被賦予從數(shù)百元到數(shù)十萬元不等的“價值標簽”。當事人王某伙同束某,在丹陽市丹北鎮(zhèn)承包約20畝魚塘,購置5000余條青魚,其中普通魚4000多條,精心挑選的“標魚”有700多條,一場精心策劃的賭博騙局就此拉開帷幕。
彭瀏誠 丹陽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
總共設置70余個釣位,每次入場費是1680元釣5個小時,同時設置了500元到30萬元的“標魚”價格。其中一等獎的“標魚”總共有兩條,每條價值30萬元。二等獎的“標魚”每條價值10萬元。
為了擴大“客源”,王某還招募了多名釣場代理在各類微信群中大肆宣傳。表面上以釣魚券作為回報,實則采用現(xiàn)金返還的方式,并且制定了一系列所謂的 “釣魚規(guī)則”。繁瑣的規(guī)則看似專業(yè),實則是為了掩蓋賭博的本質(zhì)。
彭瀏誠 丹陽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
釣場有相應的工作人員,對于釣魚的位置,釣竿釣線的長度,還有魚餌的固定,魚被釣上來是否正口都要拍照留存。只有全部檢查合格之后,才會發(fā)放相應的報酬。
2024年5月,公安機關(guān)在日常工作中發(fā)現(xiàn)了王某等人的可疑線索,隨即展開調(diào)查并將王某、束某等主要嫌疑人抓獲。丹陽法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受理此案。
經(jīng)查明,2024年3月15日至4月16日期間,王某與束某招募了賈某、王某、蔣某等人擔任代理和釣場工作人員。據(jù)統(tǒng)計,短短一個月的時間里,王某共出售釣魚入場券373張,非法獲利達62萬多元。
辦案法官認為,“標魚”釣場是近年來一種比較新型,而且隱蔽的開設賭場模式。主要是通過設置高額的入場費用,同時設置遠遠高于市場價值的“標魚”,從而制定相應的賭博規(guī)則。實際上就是賭場老板自己坐莊,吸引賭客,以小博大的賭博模式。
最終,丹陽法院根據(jù)5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決:以開設賭場罪判處王某等5人有期徒刑2年2個月至7個月不等的刑期,并對5人退出的賭資及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
綜合 | 鎮(zhèn)江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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