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智能交通頭部企業通過訴訟要求支付項目款的報道引起了行業重點關注。
實際上,這并不是行業第一次有企業通過訴訟方式追款。賽文交通網通過智能交通行業上市企業年報中發現,2024年,某企業為追回項目款,與各地方交管部門的訴訟案例高達十幾件。
從前幾年開始,項目回款難的問題就成為了企業經營者們口中常談的話題,“回款壓力較大”成為智能交通企業年度報告中的高頻詞匯。
2021年,賽文交通網發布的《智能交通史上追款“最難的一年”到底有多難》文章中就已描述了企業生存的艱難困境。
從近日青島海信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案件中尤其可以看出其經營壓力之大。
海信網絡科技近日就萊西市智慧公安項目工程款拖欠問題提起訴訟,要求青島昌陽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支付到期工程款10578萬元。
2021 年 5 月,萊西市通過國有平臺公司昌陽投資啟動智慧公安項目建設,總投資 1.8 億元,由海信網科中標承建。根據合同約定,項目自 2023 年驗收合格后分批付款,至 2025 年 6 月應支付竣工結算值的 60%。然而,截止目前,昌陽投資僅支付300 萬元,剩余 10578萬元以未收到使用單位租賃費及財政無資金為由拒絕支付。
無獨有偶,2018年6月,哈爾濱推進公交電子站牌工程建設,由市交通局牽總,市交通集團負責建設。哈爾濱交通集團通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恒”)作為施工單位負責建設項目信息化部分,2018年8月,海信網絡科技中標并與通恒簽訂供貨合同,合同額9168萬元。項目于2018年12月完成建設,并于2020年4月通過業主單位的竣工驗收。然而項目驗收后,截止發稿,工程款僅支付了合同金額的30%,即2750萬元,仍然拖欠6418萬元。通恒以未收到哈爾濱交通集團公共交通公司工程款為由拒絕支付。拖欠長達5年之久,海信網絡科技被迫維權向哈爾濱市松北區法院提起訴訟。
據了解,海信網絡科技僅青島市政府的欠款就高達7億多,其中即墨區欠款2.3億,即墨道路安全設施項目欠款長達5年之久,西海岸新區政府欠款1.1億,西海岸東區完善智能交通項目欠款更是超6年以上。除了青島,還有貴陽項目欠款超2億,昆明項目欠款8000多萬。為了解決企業經營生存問題,海信網絡科技只能投入大量精力和資源找相關部門協調要款,但仍未有效解決。
雖然2019年施行《政府投資條例》明確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強調“先有預算、后有項目”原則。
但現實情況是,受整體經濟影響,無預付款項目占比過半,超期付款現象也很嚴重。
賽文研究院數據顯示,城市項目中,2023~2024年對比,無預付款項目占比分別是44%~60%,給行業企業帶來了更大的應收賬款壓力。2024年,15家傳統智能交通企業合計業績下降25%左右,應收賬款占當年營收規模普遍在70%以上。
賽文研究院同時針對企業也做過一些調研,調研結果顯示縣一級城市約60%無預付款;千萬級以上項目,約33%無預付款。甚至,還有代表性的項目,經采購人初驗合格后,其中第1期至59期每期支付比例為1.66%;第60期付清余款。
與海信網絡科技同類型的企業,有應收賬款十幾億,甚至還有高達超30億。
一位集成商企業負責人曾經對賽文網表示,有個別城市付了項目全款的2/3之后就不再支付,甚至還有僅付20%之后就不再支付項目款,這種情況主要是兩種原因:一是政府主要領導更換帶來的資金風險壓力;二是政府確實資金緊張。
實際上很多時候,業主方愿意支付項目款項,但是向地方財政部門申請費用時往往受阻,如果該款項是在計劃內的項目,或許還可以利用政府資源解決回款問題;如果財政部門在年初就沒有計劃這些投入資金,即使有合同,也很難催回這筆款項。
由于集成商沒有拿到項目款,導致產品商的貨款也時常不能按時到位。一位產品商表示,很多合作伙伴和工程商,無論是國企還是私企,多數也僅僅支付預付款,剩余款項都在拖延支付。“三角債”的情況又在上演。
為了應對回款難的問題,保證現金流,很多智能交通行業企業開始主動放棄部分可能會帶來應收賬款回款風險的低質量項目,主動減少毛利率較低和需墊付資金的業務,側重于周期較短、回款良好、無需墊資的產品及服務。
總體來看,低回款率拖慢企業的資金周轉速度,甚至會導致資金鏈的斷裂,企業陷入經營困局。另一方面,還可能會導致項目設備運維因缺乏資金支持而陷入停滯,不僅影響項目效能發揮,更可能埋下安全隱患或導致服務質量下降。此類問題的長期存在,既阻礙企業可持續發展,也對政府項目的社會價值落地形成掣肘。
此外,項目款拖欠的問題還會對行業技術發展造成嚴重影響,企業能生存下來是第一位,在資金短缺的情況下,更難談行業技術創新探索,由此也造成了行業技術發展浮在“名詞創新、新瓶裝舊酒”的表面。
如何從根本上解決項目款長期拖欠問題,為企業紓困賦能的同時,保障政府項目全周期的良性運行,迫在眉睫。
有一則利好的消息,新修訂的《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國務院令第802號)已于2025年6月1日正式施行。這一條例的修訂與實施,不僅是對中小企業款項支付問題的規范與保障,更是對當前經濟循環中“付款難題”的有力回應。
條例規定,機關、事業單位使用財政資金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不得無預算、超預算開展采購。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針對款項支付比例,條例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 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60 日。
愿新規執行后有望顯著改善企業現金流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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