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懷集剛遭了洪災,一家“趙一鳴零食店”的老板心都在滴血!洪水來時,員工們拼了命把貨往二樓搬,想保住點本錢。好不容易水退了,老板接到鄰居斷斷續續的電話,魂都嚇飛了——店被人搶了!
等老板沖回店里,眼前一幕讓他徹底懵了:一群人像“蝗蟲過境”,貨架被掃蕩得空空如也!他和店員扯破嗓子喊“別搶了!”,根本沒人理!更氣人的是:
辛辛苦苦搬上二樓、完好無損的貨,也全被搬空了!
收銀機里幾千塊現金,也被摸走了!
老板氣得發抖:“退一萬步講,泡了水的貨,你說撿去應急,我咬咬牙認了!可二樓那些好好的貨,還有收銀機里的錢,你們憑什么拿?這是趁火打劫!是明搶啊!”
最扎心的是: 搶東西的人堆里,還夾著半大不小的孩子! 是孩子自己學壞了?還是爹媽帶著來“實戰教學”?想想都脊背發涼!
這事兒一經報道,網友們議論紛紛:
“零元購?丟人丟到國外去了!這不是撿漏,這是赤裸裸的搶劫!必須抓起來判刑!”
“帶著孩子搶?這家長腦子被洪水泡了吧?教孩子做賊?”
“天災沒辦法,哄搶太缺德!老板太慘了,躲過洪水沒躲過人禍!”
本案的法律焦點:哄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一、突破“撿拾無主物”的認知誤區
有部分哄搶者辯稱“洪水浸泡后的商品即無主物,可以隨便拿”,此觀點完全錯誤:洪水并不能改變商品權屬,店主仍然擁有物品的所有權。
事發后,老板和店員都回到店里,明確阻止、不準拿,并且二樓的物品是完好的,和泡過水從外形上看也是完全不一樣的。作為相關當事人仍然硬拿,這已經不是簡單的撿拾無主物,而是赤裸裸的搶!
二、行為性質的認定
可能會觸犯搶劫罪與聚眾哄搶罪。搶劫罪適用于個體暴力奪取行為,最高可判死刑;聚眾哄搶罪專懲群體性哄搶,首要分子最高判10年。司法實踐中,當多人共同實施搶劫時,優先適用聚眾哄搶罪認定。
1. 主觀惡意明確
哄搶者明知財物有主,在店主在場,明確阻止的情況下,仍執意奪取,具備直接故意。
2. 客觀行為惡劣
哄搶者趁災打劫,比小偷小摸更可恨!不僅把一樓物品搶光,更是把二樓的貨品也搬空,且把收銀臺里的現金也拿走,手段惡劣。挑戰法律和道德底線!
3. “法不責眾”的司法破除
“法不責眾”是老百姓最大的誤解!法律面前,管你是一個人還是一群人!一律平等!處理哄搶,警察重點抓兩種人:
首要分子(領頭鬧事的):起組織作用的,誰帶頭、誰組織、誰沖最前面,重點打擊!
積極參加者(搶得歡的):不光自己搶,還吆喝別人搶,或者專挑值錢貨下手的!
其他參加者(看熱鬧順手牽羊的,也別僥幸):東西拿了,就是違法!輕則拘留罰款,重則刑事犯罪!
帶著孩子搶的家長,罪加一等:現在還有未成年人參與,如果系家長指使,可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罪。
三、維權路徑與法律責任
1. 刑事追責
公安機關需通過監控人臉識別鎖定參與者,重點查清組織者和積極參與者,搬抬大型貨物者、撬收銀機者,對重點參與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民事賠償
店主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主張自己的權利,讓哄搶者賠償自己的經濟損失,包括:被搶貨物市場價值、現金損失、店鋪修復費用、營業損失等。
天災無情,人禍更可恨!災難不是犯罪的遮羞布希望當地警方動真格,把這些“洪水強盜”揪出來,讓他們付出代價!也讓所有人明白:手莫伸,伸手必被捉!人多,也罩不住你!這事兒,您支持嚴懲嗎?歡迎評論區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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