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枚模糊不清的公章,差點讓百萬元合同化為泡影,法律卻給出了意想不到的答案。
上海A科技公司與B建材公司簽訂了一份價值三百萬元的建材采購合同。簽約當天,B公司業務經理丙攜帶公章到場,在合同上加蓋了公司印章。
A公司隨后支付了預付款,但B公司遲遲未發貨。三個月后,A公司收到B公司正式函件,稱合同所用公章存在“明顯瑕疵”,與備案公章不一致,否認合同效力并拒絕履約。
A公司調查發現,丙在簽約時確為B公司業務經理,負責建材采購業務。此前雙方已有多次合作,均使用同一枚公章,B公司從未提出異議。
更令人意外的是,B公司內部管理混亂,同時使用多枚公章已成為公開秘密。
01 案件關鍵點
案件的核心爭議在于:公章存在瑕疵情形下,代理行為是否有效?
2019年,上海A科技公司因業務擴展需要,與長期合作的B建材公司簽訂了一份大額建材采購合同。簽約過程中,B公司業務經理丙代表公司簽署合同并加蓋公章。
合同簽訂后,A公司按約支付了150萬元預付款。然而到了交貨期,B公司卻以“公章與備案章不符”為由,拒絕履行合同義務。
A公司調查發現三個關鍵事實:
簽約人丙當時擔任B公司業務經理,負責采購業務;
雙方此前五次交易均使用同一枚公章,B公司從未提出異議;
B公司內部存在多枚公章同時使用的情況,且未向交易方披露備案公章信息。
糾紛發生后,B公司堅持主張合同無效,理由是“合同所蓋公章非公司備案公章”。A公司則認為,丙作為業務經理有權代表公司簽約,且該公章在歷史交易中一直被認可。
02 裁判結果與理由
某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判決:合同有效,B公司應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并承擔違約責任。
裁判理由
法院在判決書中闡述了三點核心理由:
一、簽約人具有合法代理權。丙作為B公司業務經理,負責建材采購業務,其簽約行為屬于職務代理行為,在職權范圍內以公司名義簽訂合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明確指出:“公司作為組織體,其意思表示必然通過特定自然人的行為實現。丙作為B公司業務經理,在職責范圍內簽訂的采購合同,應視為公司行為。”
二、公章瑕疵不影響合同效力。B公司在經營中實際使用多枚公章,且該公章在雙方歷史交易中一直被認可使用。法院認為,B公司不得以公章與備案章不一致為由否定合同效力。
判決書特別強調:“我國法律并未要求企業只能以備案公章簽訂合同。即使爭議公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只要證明企業知曉或曾使用該公章,即應認可其效力。”
三、相對方善意無過失。A公司作為交易相對方,基于對丙職務身份及歷史交易慣例的信賴簽訂合同,已盡到合理審查義務,主觀上善意且無過失。
法院指出:“要求相對人在每筆交易中都核查公章真偽,不符合交易便捷原則。A公司有理由相信該公章代表B公司真實意思表示。”
03 法律分析
公章效力的法律本質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公章之于合同的效力,關鍵不在印章本身的真假或瑕疵,而在于蓋章之人有無代表權或代理權。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規則,可以總結出三個核心原則:
一、有代理權時假章有效。只要行為人有代表權或代理權,即使未加蓋公章甚至加蓋的是假章,該行為也對法人發生效力。
俞強律師指出:“法定代表人或有權代理人在合同上簽字或蓋章的行為,本質是表明其從事職務行為。此時印章真實與否已不重要,關鍵是其身份和權限的真實性。”
二、無代理權時真章也無效。反之,如果行為人沒有代表權或代理權,即使加蓋的是真實公章,該合同仍可能因無權代表或無權代理而歸于無效。
俞強律師解釋道:“公章本身并不產生權力,它只是權力的外在表征。沒有代理權的人使用真公章,如同有權代理人使用假公章,前者不能使合同有效,后者不一定使合同無效。”
三、表見代理的認定標準。當行為人實際無代理權時,若其具有代理權的外部表征(如特定身份、持有公章等),且相對人善意無過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權,則構成表見代理,代理行為有效。
俞強律師強調:“表見代理的認定需同時滿足兩個要件:一是具有代理權的外部表征;二是相對人善意且無過失。本案中丙的職務身份和歷史交易慣例,構成了充分的代理權外觀。”
風險防范實務建議
結合本案及類似糾紛的經驗,上海合同糾紛律師俞強提出以下風險防控建議:
對企業方的建議:
建立統一規范的印章管理制度,避免多枚公章同時流通;
明確工作人員職權范圍,對越權行為及時追認或明確否認;
在人員變動或授權變更時,及時通知交易伙伴,避免表見代理風險。
對合同相對方的建議:
審查簽約人身份及授權文件,確認其代表權限;
注意收集和保存證明對方知曉或曾使用爭議公章的證據;
對大額交易,可要求對方提供最新的工商備案章印模,但不苛求每筆交易都核驗公章真偽。
俞強律師特別指出:“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不會僅因公章瑕疵而否定合同效力。裁判的核心始終是簽約人的代表權或代理權狀態,以及相對方的善意程度。”
公章瑕疵不等于合同無效。法律的天平最終傾向了誠信交易的A公司。法院的判決傳遞了一個明確信號:企業不能利用公章問題逃避合同義務。
當手握公章的業務經理坐在談判桌前,他代表的不是一枚印章,而是一個企業的商業信譽。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指出,公章管理混亂的企業如同敞開著法律風險的大門。規范用印制度、明確授權范圍,這些看似繁瑣的內部管理細節,往往是守住法律邊界的第一道防線。
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
作者介紹:俞強律師
執業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8號世紀匯廣場一座12樓
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具有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
執業證號:13101201210159547
專業榮譽:
2020年上海律師協會“金融證券保險專業認證”
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實習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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