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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雨城法院
雅安生活 微信號:(yaanzaixian)編輯制作
2025年高考已落幕
馬上就要進入填報志愿階段了
關于能享受“公費”上大學
在校期間享受生活補助
一畢業后就“有編有崗”的
“定向培養生”
你了解嗎?
近年來
定向醫學生和公費師范生等
成為了眾多考生眼中的“香餑餑”
然而
“定向生”違約現象卻頻頻發生
在現實生活中
當你入學或畢業后
遇到更好的就業和深造機會時
當新的人生規劃
與當初的“定向培養”契約承諾沖突時
該如何抉擇?
近日,雨城區法院審理了一起
因定向醫學生違約
而引發的合同糾紛案件
這些法律知識點一起get起來吧!
案情簡介
2016年7月,高中畢業的王某參加了雅安市某縣的定向醫學生培養計劃,承諾在完成五年的臨床醫學專業本科教育后,到定向就業單位指定的某鄉鎮衛生院工作六年以上。
同年8月,王某與定向就業單位簽訂了《定向醫學生培養協議》,約定王某在本科學習期間享受免除學費、住宿費,并獲得適當生活費補助的政策,如王某未履行服務義務,需退還大學期間享受減免的學費補助費等6萬元,并支付違約金3萬元,共計9萬元。
圖片由ai生成
時光飛逝,在大學本科畢業前夕,王某見身邊的同學們已經陸續準備考研,她也萌生了考研深造的想法。于是2020年4月,王某主動聯系定向就業單位,提交了一份申請書。
“我是一名定向醫學生,為了提升自身學識,更好地服務于當地,救治更多病人,現申請參加2021年全國研究生入學考試,懇請貴單位批準”。
王某在申請書中誠懇表達了自己的考研深造意愿。
為提升邊遠鄉鎮醫生的專業能力和醫療服務水平,定向就業單位經商議后同意王某考研,約定王某研究生畢業后需履行服務合同義務。王某也于同年6月提交了一份《承諾書》,承諾如果定向就業單位同意自己考研深造,自己將遵守此前簽訂的《定向醫學生培養協議》約定的內容,并按時進行定向服務。
2021年7月,王某成功考上研究生,可就在其準備入學之際,她卻主動向定向就業單位申請解除定向培養協議。
圖片由ai生成
對于王某的這一舉動,定向就業單位明確表示不同意解約。最終雙方經協商后,簽訂了《定向醫學生培養協議申請考研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補充協議》),再次確認王某研究生畢業后需履行服務合同義務,同時明確約定若王某違約,需要退還定向就業單位已支付的培養費用6萬元,并支付違約金12萬元。同時,在簽署《補充協議》時,王某交納了履約保證金9萬元,雙方約定待王某學成歸來,到工作崗位報到時予以退還。
一晃三年悄然而逝,王某順利完成研究生學業,而她已選擇在大城市自行就業,拒不到崗履行定向服務義務,也拒絕退還培養費用和剩余的違約金。該定向就業單位遂將王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向定向就業單位退還已享受的培養費用6萬元,并支付違約金15萬元。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與定向就業單位簽訂的《定向醫學生培養協議》以及《補充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協議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本案中,王某在享受國家財政資金補助,接受了高等教育和培養后,未按照《定向醫學生培養協議》的約定完成六年服務年限,并在服務期限內拒不到崗,且已自行就業,這屬于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導致合同目的的無法實現。因此,王某的行為已構成違約。
關于違約賠償金額的認定,法院審理認為王某在向定向就業單位申請考研時,簽訂的《定向醫學生培養協議申請考研補充協議》中,雙方明確約定王某研究生畢業后應履行定向服務,如違約應當向定向就業單位支付違約金12萬元。該約定應視為對此前簽訂的《定向醫學生培養協議》(約定違約金為3萬元)約定的違約金數額的變更,而非疊加計算。
最終,法院判決該定向就業單位與王某簽訂的《定向醫學生培養協議》《定向醫學生培養協議申請考研補充協議》解除;扣除王某已繳納的履約保證金9萬元,王某賠償定向就業單位培養費用6萬元,并支付違約金3萬元,共計9萬元。現一審判決已生效,王某已履行完畢。
法官說法
誠信是立足之本
敬業乃立業之本
“定向生”旨在助力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以及工作環境較為艱苦的行業培養急需人才。考生在自愿填報相關高校的定向就業招生志愿后,一旦被錄取,便需在入學前與高校及定向就業單位共同簽署定向就業協議,以確保未來畢業后能按照協議約定,返回原籍或指定行業工作。
定向培養的學生獲得了政策紅利和寶貴的求學機會,但也應承擔沉甸甸的責任。法官提醒各位考生高考填報志愿關系到考生未來的發展,謹慎選擇才能避免畢業后的違約。當選擇“定向培養計劃”時,在簽約前務必充分了解權利義務,重點關注服務期限、違約金計算、免責情況等,并評估自身意愿與長遠規劃,慎重做出承諾。一旦簽約,則應當踐行敬業、誠信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恪守承諾約定。若只追求權益而不愿履行義務,既違背了契約精神,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還可能被列入相關行業信用黑名單,影響職業生涯的發展。
希望廣大“定向生”以此案例為鑒,誠信守諾,在基層崗位上綻放絢麗的青春之花。
法條鏈接
(上下滑動查看詳細內容)
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0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0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0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05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06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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