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歡案:一場由高利貸引發的“辱母殺人血案”與正當防衛的邊界之辯
《人民日報》刊文稱:“于歡案無疑是一堂生動的法治課?!?/p>
血色接待室:案發現場
2016年4月14日晚10時許,山東聊城冠縣源大工貿公司接待室。22歲的于歡手握一把刃長15.3厘米的水果刀,背靠墻角站著。他的面前是十余名催債人員,其中一人杜志浩剛剛當著他的面脫下褲子,用極端手段侮辱了他的母親蘇銀霞。房間里彌漫著煙味、汗味和屈辱的氣息。
幾分鐘前,警察來了又走,留下“要賬可以,不能打人”的告誡后便離開現場。當于歡和母親試圖跟隨警察離開時,被催債人員強行阻攔。有人卡住于歡的脖子,將他推搡至房間東南角。
混亂中,于歡抓起桌上那把本用于嚇唬的水果刀,刺向逼近的人群——杜志浩腹部、程學賀胸部、嚴建軍腹部、郭彥剛背部各中一刀。血很快染紅了地面。
這場由高利貸催收引發的血案,最終導致杜志浩次日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兩人重傷,一人輕傷。
債務深淵與暴力催收
這起血案的源頭始于兩年前的一筆高利貸借款。
2014年7月至2015年11月,山東源大工貿公司負責人蘇銀霞(于歡母親)及其丈夫于西明因公司經營困難,先后兩次向房地產公司老板吳學占、趙榮榮借款共計135萬元。雙方口頭約定月息高達10%(年化利率120%),遠超當時法律保護的36%年利率上限。
至案發前,蘇銀霞已累計還款184.8萬元,但仍被認定欠下巨額債務。由于經營持續惡化,蘇銀霞被三次列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導致銀行和普通民間借貸渠道對其關閉,只能轉向高利貸。
2016年4月1日起,催債行動不斷升級。吳學占指使手下將蘇銀霞抵押住房的鎖具更換并強行入??;4月13日,催債人員將房屋內物品搬至源大公司門口;當天下午,吳學占甚至在蘇銀霞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并將蘇銀霞的頭按進馬桶。
面對暴力催收,蘇銀霞于4月13日下午四次撥打110和市長熱線求助,但未獲有效幫助。這也為次日悲劇的發生埋下了伏筆。
案發當日的屈辱與反抗
2016年4月14日,這場針對蘇銀霞母子的暴力羞辱達到頂峰:
當日下午,趙榮榮糾集數名人員到源大公司討債,與蘇銀霞發生激烈爭吵。期間趙榮榮離開現場,但埋下了沖突的種子。
21時53分,杜志浩帶領十余人進入公司接待室。杜志浩用污言穢語辱罵蘇銀霞、于歡及其家人,將煙頭彈到蘇銀霞胸前衣服上。隨后,杜志浩做出更極端行為——當眾裸露下體,對著蘇銀霞進行侮辱。催債人員還脫下于歡的鞋子讓蘇銀霞聞,并不斷拍打于歡面頰、揪抓其頭發。
22時07分,公司員工劉某報警。民警朱秀明帶領兩名輔警趕到現場后,僅口頭警告“不能打架”,便離開接待室到院中尋找報警人。這種表面化的執法未能有效控制局面。
22時22分,當于歡和母親試圖隨民警離開時,杜志浩等人上前阻攔,卡住于歡頸部將其推拉至墻角。于歡持刀警告無效后,在對方挑釁逼近時持刀捅刺。22時26分,輔警聞聲返回收繳兇器,但傷害已造成。
司法程序的一波三折
于歡案進入司法程序后,經歷了一波三折的審判過程:
2016年4月15日,于歡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4月29日被正式批準逮捕。
一審判決(2017年2月):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于歡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法院認為:“雖然于歡當時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對方辱罵與侮辱,但對方未有人使用工具,派出所已出警,被告人于歡和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利受到侵害的現實危險較小,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這一判決幾乎完全否定了正當防衛的成立。
一審判決經媒體報道后引發全國性輿論風暴。爭議焦點集中于“當母親遭受極端侮辱時,兒子的反抗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最高檢罕見地派員赴山東閱卷審查,公安部也督導案件核查。
二審改判(2017年6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于歡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但屬過當,以故意傷害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法院指出:“于歡持刀捅刺杜志浩等四人,屬于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其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但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傷、一人輕傷的嚴重后果,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二審判決書特別強調:“杜志浩裸露下體的侮辱行為嚴重違法、褻瀆人倫,應當受到懲罰和譴責?!边@一表述首次將“辱母”情節納入司法考量。
與此同時,涉案公職人員被追責:經濟開發區派出所所長楊軍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民警朱秀明受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兩名輔警被辭退。吳學占團伙也因涉黑犯罪被徹底摧毀。
后續發展:2020年11月18日,于歡因減刑提前獲釋。此前,其母蘇銀霞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000余萬元(另案)于2019年12月刑滿出獄;其父于西明于2021年5月31日出獄。
判決背后的法理情之爭
于歡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于“正當防衛”邊界的認定,這一爭議引發了法學界深刻的理論交鋒:
1、防衛性質的認定分歧
一審觀點:認為催債人“未使用工具”、“警察已到場”,故不存在“防衛緊迫性”。這一判斷機械理解防衛要件,忽視了人格尊嚴也是法律保護的重要法益。
二審突破:肯定防衛性質,指出不法侵害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為,并伴有侮辱和對于歡間有推搡、拍打、卡項部等肢體行為”。這一認定將精神侮辱納入不法侵害范疇。
2、過當與否的學術爭論
防衛過當支持論:以趙秉志教授為代表,認為“于歡的防衛行為導致了死亡一人、重傷兩人等嚴重后果,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邱興隆教授也指出,此案屬于“在一般防衛前提下采取了特殊防衛才允許的手段”。
正當防衛支持論:憲法學者駱正言提出,催債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強制猥褻婦女罪”,應當允許采取強力防衛。他質疑:“難道只有面對死亡威脅才能致死防衛?”并指出刑法已允許對強奸等非致命犯罪行使無限防衛權。
3、更深層的法治困境
權利保護失衡:現行刑法對人身自由、性自主權的保護力度不足。如非法拘禁罪基本刑僅為3年以下;強制猥褻罪一般處5年以下,與侵害嚴重性不匹配。
概念開放性挑戰:法律概念如“正當防衛”存在“開放性結構”——有確定的核心含義(如面對殺人搶劫的防衛),也有模糊的邊緣地帶(如面對精神侮辱的防衛)。于歡案正處在這一灰色地帶。
法律修辭學者指出:一審判決“機械司法,未對大小前提銜接空隙進行融合”,導致結論“合法不合理”;二審則通過綜合運用法律修辭與邏輯,提升了判決可接受性。
案件的多維意義與啟示
于歡案已超越個案范疇,成為中國法治進程中的重要標志:
正當防衛制度的司法更新:本案與后續“昆山龍哥反殺案”共同推動最高檢發布正當防衛指導案例,激活了沉睡的正當防衛條款。2018年該案入選“推動法治進程十大案件”,彰顯其對司法實踐的重塑作用。
高利貸與暴力催收的治理契機:案件揭露了中小企業融資困境與高利貸肆虐的現實。此后全國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將“暴力催收”納入重點打擊對象,吳學占團伙的覆滅即是成果之一。
執法規范的深刻反思:民警處警時“未能有效控制現場”的失誤引發公安系統大討論。此后多地出臺細則規范債務糾紛警情處置,要求民警必須現場隔離沖突雙方,確保人身安全。
全民法治公開課:正如《人民日報》所言,“于歡案無疑是一堂生動的法治課?!彼偈构娝伎迹寒敺膳c倫理沖突時如何抉擇?私力救濟的邊界何在?這些討論極大提升了公民法治意識。
尾聲:五年刑滿與未竟之問
2020年11月18日,于歡走出監獄。
五年光陰,從無期徒刑到五年牢獄,這個年輕人的人生軌跡因一把水果刀徹底改變。母親蘇銀霞已先他出獄,曾經的家庭企業早已倒閉,身后是50余名集資參與人2000余萬元的損失。
但于歡案留下的思考遠未終結:法律如何更好保護人格尊嚴?
當公權力未能及時制止不法侵害時,公民防衛權是否應適當擴張?正如憲法學者駱正言所言,于歡案暴露了 “刑法對人身自由權、性自決權等基本權利保護不足”的結構性問題。
在情與法的天平上,二審判決通過五年有期徒刑的折中方案,試圖在懲處犯罪與體恤人倫之間尋找平衡。這種平衡或許不夠完美,但正是通過一個個這樣的案件,中國法治在爭議中前行,在反思中成熟——它提醒我們,法律的終極使命不僅是懲治罪惡,更是守護人世間最樸素的正義與尊嚴。
來源:律游記,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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