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絕大多數人發生事故后
都會第一時間報警處理
也有人心存僥幸
溜之大吉
更有甚者出于自身無證、酒駕等原因
試圖找人“頂包”
而像本起案例那么“特殊”的
還是頭一次見
2024年11月27日
云南玉溪通海
解某某駕駛小貨車(載李某、闞某某等三人)
沿西解路行駛
其間與趙某某駕駛的摩托車相撞
民警接到報警后趕到現場
李某(女)自稱是小貨車駕駛人
在向趙某某了解事發過程時
他卻說“對面駕駛人是男的!”
這句話引起了民警的警覺
調取沿路監控后
發現駕車的確實是一名男性
監控視頻截圖
面對鐵證
李某的謊言不攻自破
原以為真相即將浮出水面
沒想到闞某某竟試圖“接力”頂包
同樣被民警識破
經查明
貨車駕駛人實為解某某
先前因醉酒駕駛被查獲
被吊銷駕駛證且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
事故發生時屬無證駕駛
因擔心被處罰
便與妻子李某、朋友闞某某合謀
企圖通過“頂包”逃避處罰
駕駛人解某某
無證駕駛、肇事逃逸尚不構成犯罪
被判處罰款1800元
兩名乘客因提供虛假證言
影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
分別被處予
李某:行政拘留7天,罰款500元
闞某某:行政拘留5天,罰款500元
法律鏈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來源 玉溪交警
責任編輯 呂世成 陳潔
責任校對 劉自學
主編 武熙智
終審 編委 曹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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