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生意通常是低買高賣
而蔡某卻反其道而行
靠著高買低賣
“賺”到390萬!
事出反常必有妖!
蔡某因涉嫌合同詐騙罪
被警方抓獲!
假“聊天記錄”
“保健品供應商”實則蔡某小號
“我有資源,從我這進貨很便宜”
蔡某向黃某等人謊稱
自己可以低價進貨到某保健品
還附上與“某保健品供應商”的聊天記錄
騙取黃某等人的信任
實際上,所謂的供應商
是蔡某用自己的小號冒充的
黃某等人信以為真
滿心歡喜地和蔡某簽訂合同
并支付貨款
高買低賣,兩邊騙
一邊付定金,一邊收貨款
蔡某收到黃某等人的貨款后
拿著大部分資金
償還信用卡及親戚欠款
一小部分資金用于支付定金
向保健品供應商鄭某
真實進購保健品
每盒價格7400元左右
再以每盒4000元-6800元不等的價格
供貨給黃某等人
黃某等人收到保健品后
以為自己撿了大便宜
不斷找蔡某進貨
蔡某怕自己詐騙的事實被發現
于是繼續多次高買低賣
最終導致資金鏈斷裂
經查
蔡某詐騙鄭某219萬余元
詐騙黃某等人171萬元(未交貨)
蔡某詐騙事實敗露被警方抓獲
并依法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
合同詐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莆田公安提醒:
購買商品、簽訂合同,務必仔細核實對方身份信息與資質,通過正規渠道查詢企業信用記錄。
請時刻保持清醒頭腦,提高防范意識,切勿貪圖小利,輕信花言巧語。
如發現合同詐騙線索,請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策劃編輯:周彩偲
素材來源:市局經偵支隊
審核:孫衛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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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蔡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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