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唰唰唰”慷慨轉賬
分手后卻
要求對方返還
能要回來嗎?
一起來看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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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之后,他把前女友告了
法院這樣判
2022年10月,黃某(男)與丁某(女)相識并發展為戀人關系。交往期間,黃某為表達心意,不僅為丁某購買了化妝品、女生挎包、手機等物品,還多次通過微信轉賬發送紅包,累計金額約4.5萬余元。
2023年4月,雙方因性格不合分手,丁某退還黃某贈與款物中金額較大的現金部分共1.5萬元。
黃某認為,自己以結婚為目的進行的贈與,如今兩人戀愛關系結束,丁某應返還剩余未退還的3萬余元財物。雙方協商無果后,黃某將丁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丁某返還相關財物。
丁某辯稱,這些財物是黃某自愿贈與,屬于戀愛期間的正常情感表達,不應返還。
法院審理認為——
庭審中,雙方確認戀愛期間并未同居。
本案是贈與合同糾紛。雙方對案涉財物給付性質為贈與的事實不持爭議。案件爭議焦點是丁某應否返還黃某贈與的財物。
本案中,黃某主張丁某作為受贈人未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但黃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贈與款項、手機等財物時附有與丁某締結婚姻關系為條件,丁某對此亦予以否認。而丁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在丁某明確拒絕接受手機等禮物時,黃某仍然堅持贈與,這與黃某所主張的附條件贈與自相矛盾,故黃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據此,黃某在向丁某交付贈與財物后,單純以雙方戀愛關系未能持續為由主張丁某返還財物,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駁回黃某的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戀愛期間,情侶相互贈與財物的情形十分常見。我國法律規定,贈與行為一般可劃分為兩類:一類是一般性的無償贈與;另一類則是附條件的贈與。
所謂一般性的無償贈與,通常涵蓋小額生活用品、節日饋贈禮品,以及諸如 “520”“1314” 等具有特殊金額寓意的紅包。此類贈與行為,其核心目的在于表達愛慕之情。一旦財物完成交付,所有權隨即發生轉移。因此,在雙方分手之后,贈與人一般不得要求受贈人返還。
附條件的贈與,多涉及房產、車輛以及大額轉賬等重大財物。這類贈與行為已明顯超出日常示愛的范疇,往往是以締結婚姻關系或維持長期穩定戀愛關系作為前提條件。倘若所附條件最終未能達成,例如雙方分手,那么贈與人有權依據法律規定,主張受贈人返還相應財物。
此外,若雙方通過書面協議、聊天記錄等形式,明確約定財物的性質為借款、委托保管等,那么應當嚴格按照雙方的約定進行處理。
法官提醒:在戀愛期間實施財物贈與行為時,當事人務必秉持理性與審慎的態度,充分明晰不同贈與行為所對應的法律后果。對于大額財物的贈與,建議通過簽訂書面協議等方式,明確贈與目的以及所附條件,以此避免日后可能引發的糾紛。同時,在戀愛過程中,雙方應當秉持真誠與尊重的原則,理性對待感情與財物,切勿將財物贈與作為維系感情的唯一手段。若不幸遭遇分手且涉及財物糾紛,當事人應當依據法律規定,通過協商、調解或者訴訟等合法途徑,妥善解決爭議,切實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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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深圳市中級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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