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現狀調查由第三方公司負責,不在本機關職責范圍。”當一紙冷冰冰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遞到張先生等五位農民手中時,他們幾乎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世代耕種的土地即將被征收,他們連最基本的“土地現狀調查”信息都無法獲取,而當地鎮政府的理由竟是如此輕描淡寫!
法律白紙黑字寫明的政府職責,竟被一句“公司負責”輕松推卸?當復議機關也選擇為這樣的說辭背書,五位農民的知情權,難道真要被永遠擋在“第三方公司”這堵墻之外?
1、信息困局:重大工程落地,農民深陷“信息黑箱”
張先生等五位農民是B市某區三個村莊的村民,他們的承包地因一項重大交通建設項目的推進被納入征收范圍。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補償安置的公平合理直接關系著他們未來的生計。
為核實征收行為的合法性并爭取合理補償,2024年1月,五位村民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向負責項目具體實施的屬地鎮政府提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土地現狀調查報告、征地補償費用足額到位證明等7項關鍵材料。
然而,鎮政府選擇了沉默。法定期限內,村民們沒有等到任何答復。無奈之下,他們向區政府提起行政復議。2024年5月,區政府作出復議決定,責令鎮政府限期答復。
2024年6月,鎮政府的《申請答復告知書》終于姍姍來遲,結果卻令人心寒:
對于土地現狀調查材料:聲稱由“第三方公司”負責,與鎮政府無關,無法公開;
對于征地補償費用足額到位證明:辯解稱“征收正在進行中,尚未形成文件”;
對于其他多項申請:或以“信息不存在”、或以“由其他主體保存”為由拒絕提供。
這份充斥著“不歸我管”、“我沒有”、“還沒做”的答復,徹底堵死了村民獲取信息的渠道。
村民們不服,再次申請行政復議。2024年8月,區政府作出274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鎮政府的答復。維權之路,在“踢皮球”的游戲中陷入絕境。張先生等五人最終在拆遷律師的協助下,將鎮政府與區政府一并告上法庭。
2、法庭交鋒:鎮政府砌起“第三方公司”這堵墻
2024年11月,B市某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法庭上,被告鎮政府的答辯,將其“甩鍋”邏輯展現得淋漓盡致:
“土地現狀調查?那是公司的事!”
鎮政府堅稱,土地現狀調查工作由“第三方服務公司”具體實施,該公司并非鎮政府委托,因此相關信息不屬于鎮政府制作或保存,自然無法公開。試圖將《土地管理法》第47條明確賦予政府的核心法定職責,通過“公司操作論”完全撇清。
“補償款證明?還沒付呢!”
對于村民要求公開征地補償費用按時足額到位證明的申請,鎮政府辯稱征收尚在進行中,補償資金支付和發放的文件還未形成,故而不存在可公開的信息。避而不談征收啟動后補償保障的法定要求。
“檢索過了,就是沒有!”
對于部分信息,鎮政府僅強調其已按申請人提供的關鍵詞進行了檢索,結論是“信息不存在”,以此證明其已履行法定檢索義務。
一面是五位農民對土地權益的焦灼追問,一面是鎮政府用“第三方公司”、“未形成文件”、“檢索無果”筑起的高墻。天平似乎向強勢一方傾斜。然而,拆遷律師的代理意見,如同精準的手術刀,一層層剝開了鎮政府答辯的荒謬與違法實質。
3、法理破局:律師三連擊,拆穿“甩鍋”謊言
面對鎮政府的“花式推諉”,拆遷律師在法庭上擲地有聲地進行了法理與事實的全面反擊:
第一擊:法定職責豈容“外包”遁形!
直指核心法條:律師當庭援引《土地管理法》第47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明文規定“現狀調查”是征收方(政府)必須履行的法定職責。
戳破“公司無關論”:律師指出,即使鎮政府將具體調查事務委托給第三方公司協助執行,這僅是行政輔助行為。調查工作的組織、監督、成果的確認與責任,依法必須由鎮政府承擔。 產生的信息,當然屬于鎮政府應公開的政府信息范疇。“第三方公司負責”是徹頭徹尾的推責借口。
揭示事實真相:律師進一步出示涉案項目的《集體土地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作為證據。該方案明確規定:“分指揮部(即鎮政府)成立認定工作組,負責對各類地上物進行認定。” 這鐵證如山地說明,土地現狀調查工作正是由鎮政府直接組織領導的。
第二擊:主動公開義務豈容裝聾作啞!
援引上位法規:律師精準引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1條,明確指出: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主動公開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籌資籌勞、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強調義務本質:律師一針見血地指出:“本案中五位申請人所申請公開的征地信息,本就是鎮政府依法必須主動公開的內容!” 現在村民主動申請獲取,鎮政府不僅不履行其本應履行的主動公開義務,反而設置重重障礙拒不提供,這是典型的行政不作為和程序違法。
第三擊:敷衍檢索豈能掩蓋失職!
揭露檢索漏洞:針對鎮政府聲稱已檢索但“信息不存在”的部分申請(如《征收土地預公告》),律師指出村民已自行檢索到該公告。這足以證明鎮政府的所謂“關鍵詞檢索”是流于形式、極不充分的,未能窮盡查找途徑,其“信息不存在”的結論自然站不住腳。
拆遷律師的論證環環相扣、邏輯嚴密,徹底瓦解了鎮政府砌起的“第三方公司”之墻,將法律賦予政府的明確職責和其逃避責任的事實,清晰地呈現在法庭之上。
4、勝訴之槌:法院明斷是非,責令重新履職
2024年12月25日,B市某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2024)x0118行初236號),完全采納了拆遷律師的代理意見,旗幟鮮明地支持了村民的合法訴求:
撤銷被告鎮政府《申請答復告知書》中涉及土地現狀調查材料(第一項)、征地補償費用足額到位證明材料(第三項)等關鍵內容的答復;撤銷被告區政府作出的維持原答復的274號《行政復議決定書》;責令被告鎮政府在法定期限內,針對被撤銷的申請內容(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重新作出處理!
法院的判決,是對“土地調查甩鍋第三方公司”謬論最有力的法律否定,是對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最清晰的司法重申!
5、啟示錄:征地知情權,政府“甩鍋”無效!
張先生等五位農民的勝訴,不僅是個案的公正,更是對所有面臨征收的公民的重要啟示:
“現狀調查”是政府的“硬職責”,沒有“甩鍋”空間!
《土地管理法》第47條是紅線。政府可以委托專業力量協助調查,但調查工作的組織管理、成果審核、信息保管及公開責任,必須且只能由政府承擔。任何試圖以“公司負責”、“外包實施”為由拒絕公開相關信息的說辭,在法律面前都蒼白無力。
鄉(鎮)街道是征地信息公開的“前沿陣地”,責無旁貸!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1條明確將土地征收等信息列為鄉(鎮)政府必須主動公開的內容。這是法定剛性義務。即使農民未申請,政府也應主動公開。面對申請,更應積極、全面、準確地予以回應,而非推諉塞責。
“檢索”不是走過場,必須全面、窮盡!
政府以“信息不存在”答復,必須證明其已盡到充分、合理、窮盡的檢索義務。僅憑簡單關鍵詞搜索就斷言“信息不存在”,構成程序違法,法院不予支持。申請人自行找到信息,則是對政府檢索不到位的直接反證。
復議不是“擋箭牌”,維持錯誤決定同樣會被撤銷!
復議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明顯違法的信息公開答復未予糾正,反而予以維持的,其復議決定同樣會被法院依法撤銷。復議機關必須切實履行監督職責。
專業法律武器是刺破“信息黑箱”的利刃!
面對行政機關復雜的推諉話術和看似“有理有據”的答復,普通民眾往往難以有效反駁。專業的征地維權律師能精準識別違法點,運用法律條文和證據規則進行有力抗辯,是爭取知情權、捍衛補償權益的關鍵保障。
B市某區法院的判決如同一聲警鐘:法定職責,不容外包!信息公開,豈能甩鍋!政府可以委托公司做“手套”,但永遠不能把責任也一同“戴”出去。陽光必須照進土地征收的每一個環節,唯有如此,農民的權益才能在法律的土壤中生根發芽,而非被掩埋在“第三方公司”的推諉迷霧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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