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座礦山為何被兩家企業(yè)合法開采?撤銷決定為何被最高法推翻?2006年,某省國土資源廳向甲礦業(yè)公司頒發(fā)采礦許可證,礦區(qū)范圍與乙礦業(yè)公司后續(xù)取得的采礦證存在垂直投影重疊。2012年,乙公司以“礦權重疊違法”為由申請行政復議,國土資源部于2014年撤銷甲公司許可證。甲公司不服,歷經一審、二審敗訴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18年,最高法以“撤銷決定未履行說理義務、未權衡利益”為由改判,責令重審。
本案核心爭議在
于行政機關撤銷行政許可的合法性邊界。最高法從三方面重構司法審查標準:
程序合法性層面,行政機關須嚴格援引法律條款并充分說明理由。國土資源部僅以“礦權重疊”概括性撤銷許可,未具體指明違反《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哪一條款,亦未論證重疊是否實際影響采礦安全或資源分配,構成程序違法。
信賴利益保護層面,甲公司持證經營近十年,投入巨額資金,撤銷決定沒有補償其信賴利益。依據《行政許可法》第8條,非因重大公共利益不得撤銷許可;確需撤銷的,須同步制定補償方案。本案撤銷決定未量化甲公司信賴利益損失(如剩余礦藏價值、整合機會成本),直接剝奪其財產權,違背實質正義。
比例原則適用層面,行政機關需優(yōu)先選擇最小侵害手段。案涉許可證臨近到期,撤銷未解決礦權重疊實質矛盾,反而阻礙企業(yè)通過整合或技術調整化解爭議。行政機關未論證“限期整改”“部分撤銷”等替代方案的不可行性。
本案為礦產企業(yè)應對行政糾紛提供示例,企業(yè)一定要保存采礦權審批全流程文件(申請材料、繳費憑證);留存政府承諾書、會議紀要等信賴利益證據;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量化損失,鎖定賠償依據。
礦業(yè)權糾紛的背后,是法治與行政裁量的博弈,更是企業(yè)生死存亡的較量。若您正面臨類似困境,我們的律師團隊深耕礦產法律十幾年,可以和您一起研究這其中的奧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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